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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pr 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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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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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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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实施 细则》,特制定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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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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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 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 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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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核委员会委 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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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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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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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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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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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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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审核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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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应约 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 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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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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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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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 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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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审核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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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至年报披露前,以及年报业绩预告和业 绩快报披露前10 日内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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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核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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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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