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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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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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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27 公司债代码:122223 公司债代码:122224 可转债代码:113008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16-006 公司债简称:12 电气 01 公司债简称:12 电气 02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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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16 年 2 月 2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16 年 2 月 5 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发行了60亿元 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6年2月5日支付2015年2月2 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 、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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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6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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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数量: 600 万手(6,000 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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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 行。
5 、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15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
-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1.5%、 第五年为 1.5%、第六年为 1.6%。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 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5 年 2 月 2 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 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 换成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10.7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 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高者)。
最新转股价格:10.66 元/股(由于公司在 2015 年 7 月 2 日实施了 2014 年年度 现金分红方案(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73 元),根据有关规定,电气转 债(113008)转股价格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起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 10.72 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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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股人民币 10.66 元。)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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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用评级: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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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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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6.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次 可转债票面利率为 0.2%(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 元人民币(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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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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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付息日: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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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6 年 2 月 5 日。
四、 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2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可转债持有人。
五、 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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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拨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 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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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 212 号 联系人:宋国宁、宋胜健 电话:021-3326 1888 传真:021-3326 1072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系人:赵留军
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张彦璟 电话:021-6887 0144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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