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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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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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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五届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干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申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 事会五届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现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宙 计机构的预案

基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 诚信状况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有丰富的证 券服务业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同意续聘普华永道 中天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建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经审阅, 我们认为建议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 性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mathbf{1}$

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 具备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方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有利于

$\overline{2}$

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为公 司后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 规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 的分析和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战略发展要求,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填补措施 能够得以有效履行作出的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overline{\mathbf{3}}$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助于完善、 健全和贯彻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五届 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五届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ddot{\phantom{a}}$

$\sim$ $\sim$

刘 运 宏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