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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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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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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资产协议转让 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64号

(共 1 册, 第 1 册)

(供备案稿)

$\sim 100$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

$\Delta\phi$ . The result of $\sigma^2=\Delta\phi$ , we are presented by the $\sigma$

and the property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

目录

明………………………………………………………………………………………………
$\chi$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5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不得好 经

吉 明

本声明系资产评估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 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 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人不 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 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我

$\mathbf{I}$

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 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我们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 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 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 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 同程度的影响。

十一、本资产评估报告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 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资产评估机构许可,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 干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资产协议转让 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64号

要 摘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 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均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为委托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资产协议转让。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为上海锅 炉厂有限公司申报的在2020年6月30日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其 他应收款、存货、其他长期资产等(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2020年6月30日。

六、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法。

七、评估结论

评估前,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账面值为176,083,214.27元。

经评估, 以 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 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 上海锅 炉厂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评估值为174,307,146.87元,大写人民币: 壹亿柒 任肆佰叁拾万零柒仟壹佰肆拾陆元捌角柒分,减值1,776,067.40元,减值率1.01%。

纳入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评估结果如下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20年6月30日

单位: 人民币元

科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应收账款 111,617,459.51 124,611,881.17 12,994,421.66 11.64
其他应收款 532,041.00 532,041.00
存货 23,648,101.47 8,877,612.41 $-14,770,489.06$ $-62.46$
其他长期资产 40,285,612.29 40,285,612.29
合计 176,083,214.27 174,307,146.87 $-1,776,067.40$ $-1.01$

本次评估目的为协议转让资产,本报告的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次交易,如交易方 式转变为其他方式的,则本评估报告不适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即在 2020年6月 30日到 2021年6月 29日期间内 有效。

八、 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产权持有人应收款项在本次评估中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评估人员 的判断, 除确切收到拒付通知书外, 其余评估为零的款项, 并不影响产权持有人对该 款项追索的权利。

2、本次评估将盘盈的账外存货纳入评估范围, 其中: 原材料 791 项, 产成品 278 项,在产品625项,盘盈的主要原因为工作令超额生产未入账及历史生产遗留存货。

为了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1年1月4日。

$\overline{4}$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资产协议转让 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文 īF

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64号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贵公司拟资产协议转让行为涉及的部分资产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 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 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

企业名称: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133385370K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闵行区华宁路 250号

法定代表人: 丘加友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748.7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 1989年10月20日

经营期限: 1989年10月20日至 2039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特种锅炉及其成套设备; 太阳能热 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发电设备,核电发电设备,垃圾发电 及其他能源设备, 分布式能源及储能设备; 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和销售;

化工设备、污泥及垃圾气化设备、换热器、压力容器、钢结构、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 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及技术服务;进料加工,无损检测;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货物进出口; 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日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20日, 成立时原名为上海锅炉厂, 为全 民所有制企业,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壹仟柒百万元, 注册资金的来源为国家授予的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企业自有资金。

1997年12月,经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文件"关于同意上海锅炉厂改制的批复 [沪电(1997)079号]"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也同时变更为上海锅炉厂 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789万元, 投资主体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999年12月, 经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 会决议、上海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等,上海锅炉厂有限公 司 100%股权通过资产置换,投资主体变更为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789 万元。

经过多次的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吸收合并之后,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20748.7 万元, 公司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上海锅炉厂有限 公司100%股权,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实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实缴出资
比例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748.70 $100.00\%$ 20,748.70 100.00%
合计 20,748.70 $100.00\%$ 20,748.70 $100.00\%$

至评估基准日, 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上表, 无变化。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是新中国最早创建的专业设计制造电站锅炉的国有大型企 业,隶属上海电气集团。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0号,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 公司在册员工数1900余人, 电站锅炉年制造能力达2700万千瓦。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拓进取,公司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站锅炉(岛)、环保(岛)、 化工技术与工程以及锅炉改造、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锅炉、工业锅炉等产品和服务 的重要提供商之一。

面向"十三五",公司坚持转型发展的战略,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为客 户创造价值, 全方位提升市场美誉度, 力争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实现从以煤电为主向 以煤电为基础,以化工技术和工程、可再生能源为重要支撑的行业转变: 二是实现从 国内市场为主向国内、外市场并重的市场区域转变; 三是实现从以设备制造为主向核 心技术、核心设备、系统方案和工程承包提供商的市场角色转变。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 250号,目前生产所用的场地及 设备均为公司自有资产。公司生产的锅炉设备及其备品备件等大部分销售给股东上海 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尚有部分由公司销售部直接对外销售。

2、主要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 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人民 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3%、9%、6%、5%, 城 建税率为 7%, 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 教育附加费为 3%, 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 地方 教育费附加为2%, 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高新技术企业, 证 书编号 GR201731002773)。

(三)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的关系

截止评估基准日, 委托人即产权持有人。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 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第一一二次行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18次)及 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六三次管理层会议纪要(2020年第20次),同意上 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以 202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将部分资产协议转让给上海电气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 为涉及的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已取得的经济行为文件:

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第一一二次行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18次);

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六三次管理层会议纪要(2020年第20次)。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为上海锅 炉厂有限公司申报的在 2020年6月30日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具体为:

(一) 企业申报的表内资产具体类型和账面金额如下:

项目 账面金额(元)
应收账款 111,617,459.51
其他应收款 532,041.00
存货 23,648,101.47
其他长期资产 40,285,612.29
合计 176,083,214.27

上述资产由产权持有人提供,与评估申报表核对一致。

(二)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存货 -- 本次评估将盘盈的账外存货纳入评估范围, 其中: 原材料791项, 产成品

278项, 在产品625项, 盘盈的主要原因为工作令超额生产未入账及历史生产遗留存货。

(三) 评估范围中主要实物资产情况: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实物资产为存货。具体分布地点及特点如下:

1、存货账面值情况如下表: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元)
存货—原材料 7,657,333.59
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 49,645,716.37
存货—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12,074,551.89
存货合计 69,377,601.85
减: 存货跌价准备 45,729,500.38
存货净额 23,648,101.47

(1) 原材料主要为钢板、无缝管、膨胀节等外购用于生产的材料。

(2) 产成品主要为风机及备品备件等, 大部分已封存不再使用。

(3) 在产品主要为合同订单未完结的风机等。

上述存货存放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路35号被评估单位租赁的仓库及上海市闵行区 江川路555号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无。

除上述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外,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承诺无其他应纳入评估范围 的账外资产,上述委托评估对象和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 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所谓市场价值是 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基准日 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 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 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产权持有人的具体情况, 为确切地反映委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有利于本项目 评估日的顺利实现, 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并考虑会计核算期等因素, 经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

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 国际和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 各类商品、生 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 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 因而,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不会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评估的一切取价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和 利率、汇率、税率。

六、评估依据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51$ 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1$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7.$ 年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8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0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11.$ 号):

$121$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4、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上海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评估[2020]100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 $151$

$16.$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

17、《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8、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 评估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 (2017) 43号: $11$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2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6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 42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 47号: $9.$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 48号:

1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 (三) 经济行为依据
  • 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第一一二次行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18次);
  • 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六三次管理层会议纪要(2020年第20次);
  •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 (四) 权属依据
  • 1、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章程:
  • 2、原材料订货合同或购置发票:
  • 3、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 4、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五) 取价依据

  • 1、当地有关计价取费标准的法规、规章:
  •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
  • 3、《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 4、评估基准日有效的利率、汇率、税率:
  • 5、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 6、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 7、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1、应收账款的评估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中调查了解的情况, 通过核对明细账户, 发询证函或执行 替代程序对各项明细予以核实。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 评估为零。

2、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中调查了解的情况, 通过核对明细账户发询证函或执行替 代程序对各项明细予以核实。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3、存货的评估

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的评估

原材料主要为钢板、无缝管、膨胀节等外购用于生产的材料: 产成品主要为风机 及备品备件等,大部分已封存不再使用:在产品主要为合同订单未完结的风机等。对 于存放时间较长的存货,通过企业人员及市场询价确认,考虑一定的处置回收率进行 评估。

评估值=账面价值×处置回收率

账外盘盈部分存货的评估根据清查核实后的可变现价值,确定存货的评估价值。

4、其他长期资产

评估人员通过查验公司原始凭证等途径,了解其原始价值的形成过程、摊销情况 及权益状况。本次评估按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还存在权利或尚存资产的原则 进行。

通过以上的评估, 经过分析后最终确定部分资产的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了解委评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评估项目情况,进行初步风险评价。

2、接受评估委托、商定与评估目的相关的评估范围和对象,商定评估基准日,评 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并按规定作出承诺。

3、组成评估项目组, 拟订评估计划。

4、指导产权持有人进行清查,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准备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

资料。

5、到产权持有人现场, 听取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及评估对象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杳证主要委评资产的权属资料和成本资料, 对产权持有人填写的各种资产评估申报明 细表的内容和数额进行了实物核对、勘查,并与产权持有人的账表内容、数据和财会 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取证。

6、根据评估目的、评估现场作业了解的情况、搜集的资料以及产权持有人的具体 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和相关参数资料, 评定估算评估对象的 评估值。

7、根据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组讲行汇总分析,防止发 生重复和遗漏, 对评估初步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8、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和分析调整后的评估结果, 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内部三 级审核,并征询委托人反馈意见后,向委托人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准则的要求,认定以下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 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 果的责任。

(一) 基本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评估范围 仅以委托人或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准;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 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 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 面基本一致。

7、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 保持一致。

8、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9、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特殊假设

1、产权持有人提供的业务合同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 签署的协议, 审计报 告、财务资料等所有证据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

2、公司现有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团队应持续为公司服务,不在和公司业 务有直接竞争的企业担任职务, 公司经营层损害公司运营的个人行为在预测企业未来 情况时不作考虑:

3、公司股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经营按照章程和合资合同的规定正常进行:

4、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及本次评估目的,假设评估对象按原用途移地 收储, 且相关运输事宜由受让方负责。

十、评估结论

评估前,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账面值为176.083.214.27 元。

经评估, 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 上海锅 炉厂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资产评估值为174,307,146.87元,大写人民币: 壹亿柒

仟肆佰叁拾万零柒仟壹佰肆拾陆元捌角柒分,减值1,776,067.40元,减值率1.01%。

纳入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评估结果如下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20年6月30日

单位: 人民币元

科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应收账款 111,617,459.51 124,611,881.17 12,994,421.66 1.64
其他应收款 532,041.00 532,041.00
存货 23,648,101.47 8,877,612.41 $-14,770,489.06$ $-62.46$
其他长期资产 40,285,612.29 40,285,612.29
合计 176,083,214.27 174,307,146.87 $-1,776,067.40$ $-1.01$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本次评估目的为协议转让资产,本报告的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次交易,如交易方 式转变为其他方式的,则本评估报告不适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 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 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 值的影响: 同时, 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 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二)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三)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 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 担相应责任。

(四)产权持有人应收款项在本次评估中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评估人 员的判断, 除确切收到拒付通知书外, 其余评估为零的款项, 并不影响产权持有人对

该款项追索的权利。

(五)本报告对评估资产所做的评估,是为客观反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委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 我公司无意要求产权持有人按本报告评 估结果讲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如需进行账务处理应由产权持有人的上级财税、主管部 门批准决定。

(六)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 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报告存货评估值不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将盘盈的账外存货纳入评估范围,其中:原材料791项,产成品278项, 在产品625项, 盘盈的主要原因为工作令超额生产未入账及历史生产遗留存货。账外盘 盈部分存货的评估根据核实后的可变现价值,确定存货的评估价值。

3、至评估基准日, 产权持有人承诺, 本次委评的资产中无抵押、担保、涉讼、或 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 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 除上述事项外, 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 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 情况。

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为本报告所列 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及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 托人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公开的情形外,

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前,本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均不得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摘抄、 引用或披露干公开媒体。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 担责任。

3、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 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报告应按有关国资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并自备案后生效:

6、如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有效期以内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 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 额进行相应调整, 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 整, 但若已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 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 估价值。

7、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8、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算起至2021年6月29 日止)。

9、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 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1年1月4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本项目资产评估机构为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体育会路 816 号置汇谷 C 楼

  • 编: 200083 邮
  • 联系电话: 021-31273006
  • 传 真: 021-31273013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徐恺(中国资产评估师)

严谨检解 恺 70033

颜继军(中国资产评估师)

其他评估项目人员: 励政

2021年1月4日

附 件

(除特别注明的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 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第一一二次行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18次);
  • 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六三次管理层会议纪要(2020年第20次):
  • 3、评估申报表:
  • 4、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5、企业产权登记表:
  • 6、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承诺函:
  • 7、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承诺函:
  • 8、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公告(沪财企备案〔2017〕7号):
  • 9、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 10、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 11、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 13、资产评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