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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AGM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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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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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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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注 意 事 项 .............................................. 1 1、关于终止实施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

注 意 事 项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注意 事项。

1、本次大会公司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 的事宜。

2、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3、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须出席本次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东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5、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除非征得大会主席同意,每位股 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 得超过三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的发言。

6、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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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电气”) 拟终止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1 月2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1 月22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9 年3 月30 日,公司披露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9 年 3 月29 日至2019 年4 月10 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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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任何异议。

4、2019 年4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 年4 月2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电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 国资委分配〔2019〕80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6、2019 年5 月6 日,公司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7、2019 年5 月6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和监事 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19 年6 月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向激励对象共2194 人授予133,578,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为2019 年6 月21 日。

9、2020 年4 月29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三十四次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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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五届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0 年6 月29 日,公司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0 年9 月18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7,416,000 股,涉及公司核心管理、业务技术骨干95 人;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全部激励对象共2099 人,剩余限制性股票126,162,000 股。

12、2021 年12 月17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六十一次会议 和监事会五届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终止实施公司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由于公司前期发生了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大风险事项, 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巨大负面影响且公司尚处于相关监管机构 立案调查中;鉴于上述特殊原因,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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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终止。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决定,激励计划 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2,09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6,162,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5,705,971,092 股的0.8%。

在实际回购操作前,如果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按照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公司将另行公告。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 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于2019 年5 月6 日决定向激励对象以每股人民币 3.03 元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至今,公司 实施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别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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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6146元(含税)和人民币0.7178 元(含税),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至人民币 2.89676 元/股。以上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和 第五届第六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 年4 月30 日、2021 年12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89676 元/股。

在实际回购操作前,如果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按照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公司将另行公 告。

  •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均为公司自有 资金,回购价款共计约人民币36,546 万元(实际回购时,如果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则回购价款将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将一并废止。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减少126,162,000 股, 由15,705,971,092.00 股减少为15,579,809,09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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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6,162,000 -126,162,00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5,579,809,092 0 15,579,809,092
1、无限售条件流通A 股 12,655,327,092 0 12,655,327,092
2、无限售条件流通H 股 2,924,482,000 0 2,924,482,000
合计 15,705,971,092 -126,162,000 15,579,809,09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 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 本结构表为准。

五、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 利益及广大股东的权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最终支付费用以审计 结果为准。

本次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团队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将继续勤勉 尽责,履行其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根 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 所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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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 体系、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资本市 场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切实有效的长效激励方法,以促进 公司持续创新、长期稳定发展。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终止程 序、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和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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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与之配套的《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废止。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终止的原因符合《试行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 司可以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电气就本次终 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上海电气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除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和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以外, 尚需上海电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2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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