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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AGM Information 2009

Mar 2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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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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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特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第一次 特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3 月24 日上 午9 时在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2000 号虹桥宾馆二楼嘉庆堂召开,国浩 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派倪俊 骥律师、季方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 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香港法律、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9 年2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股东大 会通知,该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 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3 月24 日上午九时如期在中国上海市延 安西路2000 号虹桥宾馆二楼嘉庆堂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 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4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4,393,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986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 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2008 年度公司境内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10,004,304,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票88,6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票499 股。

2、审议关于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票10,004,304,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票88,6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票499 股。

3、审议公司2009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1)公司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重厂”)提 供24,960 万元的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2)公司为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1,300 万元的借款 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3)公司为上海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8,500 万元的借款担保 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公司为上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10,000 万元的担保额 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5)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提供13,000 万元的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6)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为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 限公司提供7,450 万元的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0,970,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97%;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62,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

(7)上重厂、上海重型机器锻件厂分别为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 限公司提供6,500 万元及18,900 万元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8)上海重型机床厂有限公司为上海仪表机床厂提供500 万元的 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为上海宏钢电站设备铸锻有限公司提 供5,000 万元的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26,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6,175 股。

(10)上海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提 供1,5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11)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为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79,500 万元的借款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12)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提供17,331 万元人民币(2,560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担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13)公司为上海库柏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提供4,500 万元的担 保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4)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预计为公司及公司的下属企业开具保函总金额为460,100 万元 额度;

赞成票9,041,032,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03%;反对票960,072,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7%;弃权票499 股。

(15)财务公司预计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 下属企业开具保函总金额为4,000 万元额度。

赞成票1,668,565,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729%;反对票923,464,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271%;弃权票499 股。

本议案是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回避 表决。

4、审议公司与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集团)关于 采购的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10,004,287,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票8,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13,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议案是关连交易议 案,关连股东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 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均 回避表决。

5、审议公司与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集团)关于 销售的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10,004,287,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票8,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13,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议案是关连交易议 案,关连股东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 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均 回避表决。

  • 6、审议关于就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10,004,2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4,529 股;弃权票26,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在上述议案表决过程中,第6 项议案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项下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事项,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倪俊骥 律师

季方苏 律师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