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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DragonNe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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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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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 突发事件 ” 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员工健康以及对公司的社会声誉、股票价 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 类:
(一)治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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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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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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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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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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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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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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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治理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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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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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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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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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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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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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经营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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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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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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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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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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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经营业 务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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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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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环境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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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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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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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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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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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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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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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信息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应急领导小组 ” )。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董事会 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 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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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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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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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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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 解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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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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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汇总和整理,并 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办事机构 设在公司证券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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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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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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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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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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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 谣言,报告真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各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指定联系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 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证券部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 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 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 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五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监测社 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 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报告。值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应立即向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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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 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向分管副总经理和 总经理汇报,子公司负责人向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总 经理、子公司负责人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 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 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涉及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 后一小时以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报告公司证 券部。如时间紧急,可先以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部收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应 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 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在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做出评估,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迅速返回 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研究事件发生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 提出解决建议,完成相应指挥层级下达的指令,同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 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 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 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形象。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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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当分析和总结经验, 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 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处置过 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机制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 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的顺利实施。
(一)通讯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 与各部门、子公司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 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 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 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 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中,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报告职 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 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 名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给公司造 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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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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