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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DragonNet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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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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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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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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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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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27 日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1060 号科技绿洲三期6 号楼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27 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14,008,5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9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421,0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431%。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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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387,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弃权 3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94,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148%;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 弃权 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2、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387,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弃权 39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94,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148%;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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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3、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308,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弃权 79,09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15,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6140%;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 弃权 7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53%。

  • 4、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87,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弃权 3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94,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148%;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 弃权 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5、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87,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弃权 3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94,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148%;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 弃权 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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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6,387,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弃权 3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94,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148%;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7%; 弃权 3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行等额选举。

  • 7.01 选举徐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08,5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15,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6140%。

7.02 选举肖作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08,5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15,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614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 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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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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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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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孙亦涛
负 责 人 :
顾功耘 王舒庭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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