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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CHINAFORTUN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Dec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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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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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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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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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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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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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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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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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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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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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规划发展部;
(四)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规划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召开 1~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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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2 年5 月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2012-4)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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