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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CDXJ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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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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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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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临虹 路 289 号 A 座 6 楼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6,118,15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393,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4,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3,980,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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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增加临时提议的情形,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 2 名计票人计票、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31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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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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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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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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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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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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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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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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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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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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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 、《关于公司拟新增 2021 年度融资额度的的议案》
12 、《关于预计 2021 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3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