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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Bright Power Semiconductor Co., Ltd. M&A Activity 2021

Nov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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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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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 (并购重组) 〔 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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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本所审核机构对上海晶丰 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上市公司或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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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交易方案合理性

1.1 关于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根据申请文件:(1)本次交易仅部分对方参与业绩承诺,参 与比例为53.31%;上述交易对方承担的业绩承诺金额仅占本次 交易作价的13.32%,远低于市场可比交易;(2)标的公司业绩 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均少于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采 用三年累计考核方式,如果三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 润数之和的90%,则触发业绩补偿义务;(3)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为38,066.23 万元,占全部交易对价的62.08%,占标的公司 三年业绩承诺总额的237.91%,且除钟书鹏的部分对价(以 4,571.55 万元为上限)与业绩承诺履行挂钩外,剩余约88%的现 金对价支付不以交易对方完成业绩补偿为支付前提;(4)标的公 司成立于2016 年,2019 年及2021 年上半年亏损,2020 年微利, 截止目前仍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存在较大经营风险,而本次评 估增值率为1143.45%。

请申请人说明:(1)标的公司各年承诺净利润高于预测净利 润的原因及商定依据,标的公司评估、作价中是否已考虑相关因 素,是否影响交易作价公允性;(2)结合标的公司成立时间较短、 报告期亏损或微利,而评估增值率较高等情形,补充分析本次交 易仅部分对方参与业绩承诺且业绩补偿覆盖率远低于市场可比 案例、同时采用三年累计补偿且打9 折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合 理性,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倾斜或输送,能否有效覆盖标的公司经 营风险,能否充分、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3)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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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业可比案例及商业合理性分析,分析本次交易设置远高于 市场可比案例及业绩承诺总额的高额现金对价的必要性与合理 性,以及绝大部分现金对价支付未与业绩补偿挂钩的合理性,交 易对方提前获取现金对价、延后履行业绩承诺义务,权利义务不 匹配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以现金对价调节交易作价的 情形;(4)各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上限及承担补偿比例的确定依据 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交易完成后相关方专注于标的公司长期稳 定经营发展;南京道米参与业绩承诺,但南京翰然、南京凌迅未 参与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上述分析,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 在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降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 风险的业绩补偿方案及现金对价的调整安排,并请申请人提出切 实可行的约束和保障措施。

1.2 关于股份质押

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李鹏、邓廷、张威龙、南 京道米在限售期内将对价股份全部质押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且上述四方应承诺相应股份不得质押给其他主体, 否则应向上市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请申请人说明:(1)上市公司要求李鹏等人质押股份的触发 条件、决策程序和预计时点,质押是否存在对价支付或融资安排、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有无实质障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行使质押权会否影响李鹏等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2)李鹏等 人向上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金(如有)上限设置的 合理性,有无相应切实可行的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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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关于协同效应

根据重组报告书:(1)晶丰明源是电源管理驱动类芯片设计 企业,主营业务为模拟半导体电源管理类芯片的设计、研发与销 售,下游客户为照明领域厂商;标的公司专注电机控制领域MCU 芯片,下游客户为家用电器、电动车辆、电动工具、工业控制等 领域厂商;(2)通过本次重组,晶丰明源的电源管理领域芯片和 电机控制领域驱动芯片能够与标的公司的电机控制MCU 形成整 套电机驱动解决方案;(3)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 统筹双方研发资源,聚焦于电机控制领域芯片、算法和系统方案 的技术研发,提升在家用电器、电动车辆、电动工具、工业控制 等领域的电机控制整体解决方案的水平。

根据上市公司IPO 招股说明书及公告:(1)上市公司是领先 的LED 照明驱动芯片设计企业之一,具有行业领先的模拟芯片设 计能力;(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为LED 照明驱动芯片相关技 术,终端应用于照明领域。

请申请人说明:(1)上市公司电机控制领域驱动芯片的技术 成果及应用情况;(2)上市公司现有驱动芯片技术与标的公司电 子控制MCU 技术的联系,如何实现研发技术协同及技术互补;(3)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客户为照明厂商,通过本次重组进入家用电器、 电动车辆等电机控制领域的可行性及商业化安排。

二、关于标的公司业务与技术

2.1 关于标的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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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报告书:(1)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MCU 聚焦于电机 控制领域,目前主要应用于电动车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工 业控制等领域;(2)受益于下游客户对国产芯片需求量的提升, 报告期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2)标的公司具备一定的行业地位及技术优势,较早的在2018 年推出双核电机控制芯片;

请申请人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MCU 在各领域的细 分型号、主要功能、销售金额及占比;(2)标的公司各细分产品 对应的终端客户,是否经过终端客户质量认证/供应商认证;(3) 电机驱动MCU 行业发展情况,标的公司在的可比公司和可比产品 情况,以及市场份额、市场地位对比分析;(4)电机驱动MCU 领 域行业规划新增产能情况,标的公司对于行业竞争趋势的应对安 排;(5)双核电机控制芯片的研发周期和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双 核电机控制芯片的销售单价、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2.2 关于标的公司核心技术

根据重组报告书:(1)标的公司主要核心技术包括:并行异 步双核高速处理技术、高速高精度高可靠的采样技术、宽温域高 可靠产品设计技术、芯片flash 在线校验技术和电动车辆电机控 制技术;(2)标的公司已建立起稳定研发团队,研发人员26 人, 占公司人员占比为68.42%;(3)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增长较快。

请申请人披露:(1)标的公司各核心技术的来源,若为自主 研发,技术研发过程及参与人员情况;(2)核心技术对应的各细 分产品及销售数据;(3)标的公司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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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和对应知识产权在主要业务环节的应用场景,对产品性能 的贡献度;(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研发团队人员社保缴纳人数、 学历构成、专业背景、从业年限和研发人员变动情况;(5)标的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工作履历及其对于核心技术研发的 贡献情况;(6)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研发项目的进度、成果转化情 况。

请申请人说明:(1))电机驱动MCU 性能指标及同行业可比 产品的指标表现,标的公司产品性能与可比产品的对比分析,在 技术上是否具备竞争优势;(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专利数量、 技术储备、研发获奖、同类产品性能等,分析说明标的公司在行 业内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3)标的公 司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兼职人员情况,如有,请说明人数和计入研 发费用的薪酬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 用的情形;(4)报告期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如有,请说明 依据、金额及时点。

2.3 关于标的公司技术授权

根据重组报告书:(1)标的公司IP 核的主要技术授权供应 商为安谋科技(ARM);(2)如果IP 核供应商不对标的公司进行 技术授权或者相关技术授权费用大幅上升,则将对标的公司的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申请人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ARM 就IP 核技术 授权开展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授权主要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 作方式、技术授权期限及条件、授权费用安排等;(2)结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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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各期IP 核采购金额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披露IP 核授权费用价格变动对标的公司盈利水平的敏感性分析;(3)结 合历史合作情况、市场变化趋势、近年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波动 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与ARM 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可持续,未 来是否存在终止技术授权或授权价格大幅上升的风险,如有,请 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相关产品是否对ARM 供应的IP 核存在 重大依赖风险,以及有无经济、可行的替代方案。

请申请人说明:(1)标的公司IP 核需要技术授权的原因,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标的公司除了IP 核授权之外是否存在 其他需要技术授权的情况,若有,对应授权商、授权内容及主要 合同条款;(3)标的公司是否实施ARM 授权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 是否存在对于ARM 的技术依赖。

三、关于盈利预测与估值

3.1 关于盈利预测与估值整体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增值率1,143.45%, 标的公司2020 年市盈率373.13 倍,2021 年预测市盈率49.17 倍;(2)采用收益法: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值为64,454.73 万元,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账面值为5,183.65 万元,评估增值59,271.08 万元,增值率 1143.42%;(3)公司按照动态市盈率对标的公司定价公允性进行 分析;(4)资产评估中标的公司估值指标选取的同行业公司,与 管理层讨论章节选取的同行业公司仅有1 家重合。

请申请人:(1)按照静态市盈率对标的公司作价公允性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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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并进行披露;(2)结合客观数据支撑、行业发展情况、同行 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及用户粘性、业务拓展、 经营规划支撑,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营业收入 增值率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资产估值较高的原因;(3)资产评估 选取的同行业公司与管理层讨论章节明显不一致的原因,目前已 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从事MCU 的公司名单,选择可比公司的标准; 并在保证可比公司选取一致的情况下对评估、管理层讨论章节的 披露进行修订;(4)结合收入及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可实现性, 近期市场可比交易案例、市盈率、评估增值率等方面,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 关于标的公司收入预测

根据重组报告书:在业绩预测期即2021 年至2026 年,标的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增长率分别为205.57%、73.24%、77.14%、 28.81%、13.59%和9.86%。根据Omdia 数据,2018 年至2020 年 中国MCU 市场规模分别为238.81 亿元、256.00 亿元及274.43 亿元,保持逐年增长。预计2022 年中国MCU 市场规模将增长至 315.37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预计为7.2%。标的公司收入增长 率显著高于行业预测的收入增长率均值。此外,标的公司的终端 市场主要为电动车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工业控制等。报告 期,

请申请人说明:(1)2021 年收入和利润的可实现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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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经营计划等,合理预测2021 年收入的主要构成、毛利率 和利润情况;预测净利润及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实际 业绩与预测业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对评估值 的影响;(2)结合近三年MCU 芯片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标的公 司报告期财务数据、在手订单、行业竞争、客户维护和开拓等情 况,分析收益法预测中收入增长的原因及数据基础,能获得超过 行业的高速增长的核心要素和可实现性;结合同行业公司的历史 收入增长率分析标的公司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3)标的公司产 品是否需要提供给终端客户进行试用或者开发验证,产品与客户 之间的粘性情况;结合目前公司的经营计划,分析收入预测中能 明确客户的收入金额及未对应客户的金额、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4)结合历史数据,分析收入预测中各领域收入的金额及增长 率;(5)结合行业竞争趋势、标的公司定价模式及历史价格,分 析标的公司预测单价、销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3 关于标的公司毛利率预测

根据重组报告书:在业绩预测期即2021 年至2026 年,标的 公司毛利率分别为52.70%、55.59%、50.55%、45.07%、45.06% 和45.07%。标的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分别为36.75%、43.04%和 46.24%,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分别为43.81%、44.14%和44.88%。 标的公司预测期的毛利率高于报告期,也高于同行业毛利率均值。

请申请人说明:(1)目前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从事MCU 的公司 的最近三年一期的收入规模、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情况;报告期 标的公司毛利率与上述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2)标的公司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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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期成本预测的具体方式和过程;预测期标的公司单位成本及其 构成情况,并分析预测期相关数据与报告期数据、同行业数据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3)分析预测期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大 幅增长且与同行业水平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能够获取超额 收益是否符合行业竞争趋势,相关预测是否审慎。

请评估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2)对标的公司收入 和毛利率快速增长采取的核查措施,相关预测是否审慎。 3.4 关于标的公司的费用预测及其他

根据重组报告书:(1)预测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 用占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02%、22.05%、17.10%、16.22%、17.30% 和17.48%。报告期,标的公司上述费用占收入比重分别为 114.80%、41.84%、24.14%。标的公司预测期的费用率低于报告 期,且持续下滑;(2)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 主要由职工薪酬构成。职工薪酬以2021 年平均人力成本为基础 进行预测,未来人均薪酬参考南京市及深圳市近5 年相关行业内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进行估计;(3)重组报告去并未对于 营运资金、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算方式予以披露。

请申请人说明:(1)最近三年一期同行业可比公司费用率情 况;预测期各期,标的公司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情况;并结合 上述情况分析标的公司预测期费用率明显下滑的原因;(2)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预测过程及依据;(3)营运资金、非 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算方法;(4)结合折现率具体参数分析, 补充披露市场预期报酬率、股票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预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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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平均风险系数、债务比率、权益比率等折现率相关参数的选取 过程及合理性;(5)结合近期可比案例、标的公司具体行业,补 充披露本次交易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6)就营业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折现率、可比公司等重要评估参数对估值的影响程度作 敏感性分析。

请评估师:(1)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分析 本次资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参数如无风险利率等的选取是否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 号》的要求。

  • 3.5 关于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及估值

根据重组报告书: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进行了6 次股权转让, 3 次增资扩股。2020 年4 月,晶丰明源以61 元/股的价格通过转 让的方式持有标的公司5%股权,根据估算标的公司估值约在1.5 亿元。2021 年3 月,朱袁正以94.83 元/股的价格通过转让的方 式持有标的公司0.88%股权,根据估算标的公司估值约在2.6 亿 元。本次重组,晶丰明源以6.45 亿元的整体估值收购标的公司, 评估基准日为2021 年6 月30 日。

请申请人说明:(1)最近三年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减 值对应的每股单价、整体估值、作价依据,分析历次股份转让价 格和资产估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整体估值快速上升的原因,与 本次交易评估具体参数进行比对分析并说明相关差异的合理性; (2)2020 年4 月,晶丰明源入股标的公司的原因、估值作价具 体依据及谈判过程,是否对本次收购进行约定或者达成相关意向 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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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关于与晶丰明源间的交易及对估值的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报告期标的公司来自晶丰明源的销售收入 金额分别为73.20 万元、1032.57 万元和374.05 万元,占比分 别为12.72%、38.31%和11.74%,为报告期第五、第一和第二大 客户。2021 年1-6 月期间,晶丰明源是标的公司第五大供应商。 此外,根据重组报告书,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采购渠道、技 术开发、客户资源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 拓展产品种类、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凌鸥创芯能够借助上 市公司平台,提升市场认可度,通过集约采购、交叉营销等方式 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晶丰明源采购原 料和销售商品的具体种类、数量、单价、(付)回款情况,并逐 月列示对晶丰明源的采销金额及占比;(2)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 采购同类原料和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说明标的 公司对晶丰明源采销定价是否公允;(3)结合晶丰明源的主营业 务、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类型,说明上市公司采购标的公司相关 商品的商业合理性;(4)结合标的公司报告期扣除关联交易的经 营业绩比对情况、主要盈利指标来源于非关联交易的量化分析、 标的公司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独立性及未 来盈利的稳定性;(5)结合产业链上下游或者产品的互补性,说 明公司与标的公司具体的交易协同性体现,在评估作价中是否考 虑该交易的协同效应及对估值的影响;(6)标的公司向晶丰明 源销售商品的应用场景和最终实现销售情况;预测期内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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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明源的销售收入及利润实现测算情况,标的公司收入是否 对晶丰明源构成依赖;结合晶丰明源未来的业务规划,分析上述 收入可实现性;(7)除晶丰明源外,标的公司客户和供应商是否 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重合;结合报告期及盈利预测中具体开拓 的客户、供应商规划或者在手合同,分析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晶 丰明源是否存在向标的公司导入客户或者供应商的情况;结合上 述情况分析盈利预测中重合或者导入的客户、供应商对估值的影 响;(8)本次重组完成后,业绩承诺是否包含标的公司与晶丰明 源的交易产生的利润。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关于标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

4.1 关于报告期业绩大幅增长

根据重组报告书:(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 入575.27 万元、2,695.33 万元、3,185.8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92.06 万元、171.61 万元和-518.3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67.61 万元、97.09 万元和684.73 万元,经 营业绩快速增长。

请申请人披露:按照终端应用领域对报告期的收入、毛利率 进行分析。

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同行业竞争对手业绩波动情况、新 增客户及新增订单情况、报告期前五大客户背景,说明标的公司 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公司前 期经营业绩和行业整体情况,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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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为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上述因素是否会对标的公司经 营业绩带来持续影响;(3)结合标的公司2019 年度及之前亏损 年度利润表相关指标的波动情况,说明2020 年扭亏为盈的原因 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结合主要客户背景、货物流转、销售回款 等情况,说明对标的公司收入真实性采取的核查措施、比例及结 论。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 关于成本及毛利率

根据重组报告书:(1)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晶圆成本、辅 芯成本、封测成本和其他成本;(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 务毛利率分别为36.75%、43.04%和46.24%,呈现持续上升趋势。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平均水平分别为3.81%、44.14%和 44.88%。

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产品结构、采购价格等,分析主营 业务成本结构、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其他成本的主要内容;(2) 分析标的公司报告期单位成本、单位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是否存 在差异;(3)结合单位成本及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毛 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毛利率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增长幅度明显大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合理性;(5)2021 年1-6 月研发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研发费 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应计入成本的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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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关于采购及供应商

根据重组报告书:公司采用Fabless 经营模式,不直接从事 芯片的生产和加工,对外采购原材料主要为晶圆、辅芯,对外采 购服务主要为封装测试服务。报告期内,凌鸥创芯向前五名供应 商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637.28 万元、1,822.06 万元和1,326.59 万元,占同期采购金额的96.74%、91.42%和89.65%。报告期内, 凌鸥创芯主要的晶圆制造供应商为上海华虹,主要的封装测试服 务供应商为万年芯、华天科技,各环节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此外, 目前国内目前晶圆需求缺口逐渐增大,晶圆代工厂难以在短期内 实现产能扩充,产能不足的情形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

请申请人说明:(1)按照晶圆制造、封装服务和其他物料分 别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该类采购的比重、采购均价、 付款模式、背景、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公司与其产生规模采购 的时间、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并结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历 史说明,分析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对特定供应商存在依赖;(2)公 司采购总额占主要供应商同类业务收入的比重;标的公司是否与 下游晶圆厂是否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在预测期收入大幅增长的情 况下,下游晶圆厂是否具有能够向标的公司提供相关产能;(3) 晶圆的采购量与产销率的匹配性;晶圆采购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 因,标的公司与晶圆加工商定制化采购的定价机制和调价机制; (4)封测服务费的确定依据,外协加工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之 间的匹配性;结合公司与各下游客户交易的商业实质,说明是否 存在委托加工情形,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5)标的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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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 否存在潜在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会计师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 关于主要客户

根据重组报告书: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 金额分别为499.62 万元、2,165.50 万元和2,042.02 万元,占 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85%、80.34%和64.10%,客户集 中度较高。

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行业特点、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 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符合行业特征;;(2)区分销售模式,说明前五大客户的基本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主营业务、 资产和销售规模、员工人数和合作历史,销售品类、销售单价、 结算方式、合同期限等,并说明是否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标的公 司是否为上述客户该类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如为经销商客户, 补充说明终端客户,并结合报告期各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是 否主要为标的公司服务,是否为标的公司代垫成本费用;(3)对 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及毛利率的变动,客户变化的合理性予以分析, 对销售单价和毛利率高于平均值的,应说明具体原因;(4)补充 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1)-(3)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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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对(4)核查并发表意见。

4.5 关于经销模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标的公司采用经销和直销相结合销售模式。 经销商客户主要为电子元器件批发或贸易商。

请申请人披露:按照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的收 入情况,包括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

请申请人说明:(1)经销商家数的增减变动情况,是否存在 较多新增和退出的情况;(2)标的公司通过经销模式实现销售的 毛利率和直接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 (3)是否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模式下客户存在重合的情况,如 有请补充披露原因及商业合理性;(4)经销商客户的最终销售实 现情况、期末库存以及期后实现销售的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渠 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请会计师和律师对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及其 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 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请会计师对经销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 比例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意见。

4.6 关于股权激励

根据重组报告书:(1)2021 年1-6 月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18.35 万元、684.73 万元,主要受 股权激励确定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在对业绩承诺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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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剔除对标的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若有)产生的费用;(3) 2021 年5 月,南京道米以36.48 元/单位出资额价格,增资入股 标的公司,本次增资具有股权激励性质。

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 决策程序、激励对象及其确定标准、行权条件及价格等具体情况, 补充披露该等股权激励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对激励对象有无 服务期约定、是否存在突击行权的情形;(2)2021 年1-6 月标 的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的 分摊依据;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的情况,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费用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 (3)若标的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决策程序、激励对象 的范围、行权条件及价格等会否较现有方案出现重大变动,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能否实现有效管控;(4) 2021 年5 月南京道米增资入股标的公司的价格确定方式,本次 股权激励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及分摊(如有)方式,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律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会计师对(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 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2019 年、2020 年和2021 年1-6 月,标的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余额分别为521.94 万元、 2,731.31 万元和2,954.41 万元,全部为银行理财产品,占净资 产的比重分别为38.54%、70.60%和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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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期限、利率、是 否保本、收益情况等,是否存在潜在兑付风险等;(2)结合标的 公司货币资金用途、投资银行理财收益情况、日常研发及生产性 资金需求、公司发展趋势等,说明在现阶段购买较大金额理财产 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 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重组报告书: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 三减半”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请申请人说明:(1)标的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的具体情况,标的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因素, 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2)标的 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税收优惠 依赖。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关于商誉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合并资 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本次收购完成后预计上市公 司将新增商誉金额约5.1 亿元;(2)资产基础法下,无形资产的 评估价值为8,302.47 万元,较账面值增加8,198.43 万元,评估 增值率7,880.39%。其中,账外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值为 8,18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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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人披露:(1)标的公司形成商誉金额的计算过程、确 认依据和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2)结合备考报告中商誉金额占 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重对商誉减值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予以针 对性提示。

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拟在购买日认定的与商誉相关的资 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认定的依据以及将商誉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 资产组组合的方法;(2)利润补偿期届满后,标的公司减值测试 的评估范围和补偿金额的确认依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对商誉 减值拟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3)纳入无形资产项下评估的具 体资产及对应的公允价值,并说明估值的合理性及依据;(4)结 合前述内容,以及标的公司拥有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艺秘 密、客户关系等情况,分析是否充分确认了应当辨认的无形资产。 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关于交易对方

6.1 关于合伙企业交易对方

根据申请文件:交易对方中存在多个合伙企业。

请申请人披露:(1)对上述合伙企业逐层穿透披露至其最终 出资的自然人或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法人,前述自然人或法人 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等信息; (2)南京道米是否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是否专为本次交易 设立,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请 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穿透锁定安排。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穿透披露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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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与各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协议安排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 关于南京道米、南京翰然架构调整

根据重组报告书:(1)2021 年9 月2 日,南京道米原有全 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吸收新合伙人会同县智觉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会同县元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作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入伙;同意李鹏辞去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新选举普通合伙人会同县智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2)2021 年9 月2 日,南京翰然的除南京六 翼外其他所有合伙人退出合伙人企业,吸收新合伙人会同县绍桐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同意李鹏辞去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新选举普通合伙人会同县绍桐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申请人说明:在2021 年6 月确定实施本次重组的前提下, 2021 年9 月2 日南京道米、南京翰然实施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调整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6.3 关于内部授权

根据法律意见书:(1)2021 年10 月12 日,南京道米、南 京翰然、南京凌迅和南京六翼等4 名交易对方分别作出《合伙人 会议决议》,同意将所持凌鸥创芯全部股权转让给晶丰明源;(2) 2021 年10 月12 日,达晨创通、中山点亮、无锡志芯、武汉点 亮和财智创赢等5 名交易对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作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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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将所持凌鸥创芯全部股权转让给晶丰明 源。

请申请人披露:结合各交易对方的股权(出资)结构、内部 协议相关条款等,分析各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 完整有效。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七、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7.1 关于标的公司股权转让

根据申报文件:(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发生 5 次股权转让、 3 次增资,先后引入无锡志芯、达晨创通、财智创赢等私募 股权基金;(2)2020 年4 月,南京凌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 股权转让给晶丰明源。

请申请人披露:(1)标的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曾与他人签订 对赌协议或附带上市、重组、回购等要求的投资条款,如有, 请补充披露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触发条件、实际执行效果及 清理情况等,并说明该等条款对本次交易启动、方案拟定有 无影响;(2)结合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如有)等,披露标 的公司是否权属清晰,有无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潜在纠纷 的风险。

请申请人说明:(1)上市公司入股标的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增股东或股权转让对应价格、 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3)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股权转让、增资入 股价格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2021 年8 月,各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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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6 月已确定实施重组的前提下,南京道米将其持有的部 分凌鸥创芯股权出资转让给钟书鹏的原因及合理性。

7.2 关于收购南京元晨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文件:(1)标的公司拥有1 家全资子公 司南京元晨,经营范围为微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电子产 品及配件、集成电路、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仪器 仪表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2)2021 年8 月28 日,南京元 晨股东由钟书鹏、李鹏、邓廷、张威龙变更为标的公司。

请申请人结合南京元晨相关财务数据及其对标的公司对 应指标的影响程度,核实应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九项补充披露南京元晨相关信 息。

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南京元晨人员情况、经营情 况及主要财务数据;(2)2021 年8 月28 日,标的公司从钟书鹏 等人处收购南京元晨的交易作价、支付方式及支付情况等、收 购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八、关于上市公司战略及重组业务整合

8.1 关于上市公司业务布局及发展战略

根据重组报告书,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发生了5 笔资产交 易,包括增资宁波群芯、上海客益以及认购青岛聚源芯越、苏州 湖杉华芯、海南火眼曦和合伙份额。

根据企查查信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晶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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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还实施了其他两笔现金收购,2020 年1 月收购上海莱狮半导 体100%的股权;同年7 月收购上海芯飞半导体51%的股权;上市 公司通过并购增加了外置AC/DC 电源芯片产品。

请申请人说明:(1)晶丰明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 上市文件中确定的发展战略安排,上市后是否按照发展战略组织 生产经营和业务布局;(2)晶丰明源实施前述收购、增资及认购 合伙份额的时间、支付安排及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原因及商业 合理性,相关投资对于公司技术水平和业务发展实际产生的效果 情况,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3)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及前述人员控制的主体是否在标的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 代持、销售/采购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是否与之 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形成重复投资,是否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2.关于标的公司公司治理及人员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双方同意交割后标的公司不 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上市公司委派;总经理由上市公司 委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执行董事聘任合适人选,标的公司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上市公司委派;(2)李鹏、邓廷、张 威龙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人员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期限不短于36 个月;且与标的公司应签署令上市公司满意的保 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该等人员及其关联方在标的公司服务期 间(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算继续任职36 个月及离开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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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2 年内不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3)李鹏、 邓廷、张威龙、南京道米、钟书鹏承诺不从事从事与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5)钟书鹏于2021 年8 月辞 任标的公司董事及其子公司南京元晨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请申请人说明:(1)交割后标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人员 安排;李鹏、邓廷、张威龙任职安排;(2)李鹏、钟书鹏、朱袁 正、邓廷、张威龙在标的公司任职情况及对于标的公司技术发展、 生产经营的作用;李鹏、邓廷、张威龙是否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保 密与竞业禁止协议;(3)未将钟书鹏、朱袁正认定为核心人员并 要求签订相关履职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4)标的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信息及后续人员安排情况,能否在交易完 成后有效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团队及销售团队的稳定;(5) 钟书鹏于2021 年8 月辞去标的公司董事及标的公司子公司南京 元晨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及其离职去向,结合钟书鹏的参与标的公 司及南京元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的情况,分析其辞职的影响。

九、关于其他

9.1 根据媒体报道:(1)企查查显示,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瑞 德创新实缴注册资本为25.50 万元,2020 年社保参保人数为零; (2)标的公司上层股东中有数位同时持有其大客户的股权,例 如彭惠持有瑞德创新15%的股权;赵伟兵持有南京盛鸥微49%股 权;谭咸发间接持有深圳新驱32%的股权。

请申请人说明:标的公司直接/间接股东中是否在报告期前 五大客户中存在直接/间接持股或任职,前五大客户采购是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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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9.2 根据媒体报道:企查查显示凌鸥创芯2020 年年末的社 保参保人数为13 人,南京元晨社保参保人数为3 人,请申请人 说明:报告期内,凌鸥创芯及南京元晨社保、公积金参保人数及 缴纳情况。

9.3 根据申报文件:交易双方因签署、履行交易协议而产生 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请申请人说明:交易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适用于业绩承 —— 诺和补偿,如是,现有条款是否符合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 号》对业绩补偿承诺变更的有关要求。

9.4 请公司全面梳理重组报告书中“重大事项提示”的内容, 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优势性、解释性 表述以及针对性不强的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

9.5 请独立财务顾问自查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 并就相关媒体质疑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重组报告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重组报告书中。涉及修改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的,请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 复之后注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内容,本机构均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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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公司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 个月。如难以在前 述时间内回复的,可以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向本所申 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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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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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创板 重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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