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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BEIT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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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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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 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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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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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书面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进行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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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了解公司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 组织架构、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法规政策;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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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 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与。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 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现场参观。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安排、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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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五)电话、邮件咨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次。

(六)路演。公司可通过路演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 建议;

(七)业绩说明会;

(八)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有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的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 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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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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