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BEIT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31, 2016
57344_rns_2016-08-31_061862c0-40d3-4861-8825-1f8ead9e95cd.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2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 [2016]807 号《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 准,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1,024,55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35.02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为736,279,986.14 元,发行费用共计18,443,396.2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717,836,589.91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 年6 月23 日到账,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 年6 月24 日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6]1300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和保荐人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江苏银 行上海分行、上海农商银行嘉定分行、上海银行嘉定分行(乙方,以下统称“开 户银行”)于2016 年7 月1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
1
其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6 年6 月23 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
|---|---|---|---|---|
|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
| 1 | 江苏银行上海 嘉定支行 |
18290188000042045 | 215,419,986.14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 金 |
| 2 | 上海银行嘉定 支行 |
03002851236 | 109,120,000.00 | 汽车电控转向系统关键零部 件优化工艺扩能降耗项目 |
| 3 | 北京银行上海 嘉定支行 |
20000012964831041011042 | 35,500,000.00 | 汽车用高精度减震器零部件 扩产项目 |
| 4 | 上海农商银行 华亭支行 |
32715128010044098 | 358,240,000.00 | 高精度汽车转向器和减震器 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
| 合计 | 718,279,986.14 |
本期募集资金总额736,279,986.1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7,836,589.91 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 用尚未支付完毕,以及承销及保荐费用的增值税引起的。
三、签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2016 年8 月30 日,公司分别与开户行签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按需以存单 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开户日期及期限及时通知丙方。
二、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三方监管协议》 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三、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四、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也 不得向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方存款式存放的款项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 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2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 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除非本补充 协议明确作出修改,《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
六、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