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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BEIT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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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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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7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 [2016]807 号《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 准,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1,024,55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35.02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为736,279,986.14 元,发行费用共计18,443,396.2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717,836,589.91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 年6 月23 日到账,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 年6 月24 日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6]1300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上 海农商银行嘉定分行、上海银行嘉定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于2016 年7 月1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 其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6 年6 月23 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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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
|---|---|---|---|---|
|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
| 1 | 江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 | 18290188000042045 | 215,419,986.14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
| 2 | 上海银行嘉定支行 | 03002851236 | 109,120,000.00 | 汽车电控转向系统关键零部件优化工艺扩能降耗项目 |
| 3 | 北京银行上海嘉定支行 | 20000012964831041011042 | 35,500,000.00 | 汽车用高精度减震器零部件扩产项目 |
| 4 | 上海农商银行华亭支行 | 32715128010044098 | 358,240,000.00 | 高精度汽车转向器和减震器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
| 合计 | 718,279,986.14 |
本期募集资金总额736,279,986.1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7,836,589.91 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 用尚未支付完毕,以及承销及保荐费用的增值税引起的。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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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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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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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郑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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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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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并抄送保荐人。
6、公司单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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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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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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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户行发现公司、海通证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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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保荐人、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保荐人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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