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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Baosight Softwar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Dec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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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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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18日由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的选 举,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本细则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 可以按任意组合分散投给几位候选人。
第三条 股东大会对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规 则、表决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作为不同议案分别 表决,分别计算是否当选。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或该轮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或该轮表决)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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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或该轮表决)应选监事人数,该部分 表决票只能投给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表决票只设“表决票数”项,不设“反 对票”和“弃权票”项。
第六条 股东对每项议案所投出的表决票数之和应等于或小于其 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如大于其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则该股东对 该议案的表决票作废。
第七条 股东将其表决票投给的候选人数应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 如多于应选人数,则该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票作废。
第八条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应大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并按以下规则决定是否当 选:
(一)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该次股东大会(或 该轮表决)应选人数之前的候选人当选。
(二)两名(含本数)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均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 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同的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表决。第二轮表决仍不能决定当选人的,上述得票数 相同的候选人均不得当选。
第九条 如因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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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及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资格审核,股东大会的召开 程序,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解释,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及修订;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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