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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Baosight Softwar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Dec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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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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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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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13 年12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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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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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召 开,特制定大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具体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二、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凭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四、股东如要求在大会发言,应在大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 量,每一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5 分钟。公司董 事会或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 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15 分钟。
五、本次大会的第一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第二项议案以普 通决议表决通过,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现场表 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将表决情况统计后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六、出席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七、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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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13 年 12 月 18 日(周三) 上午 9:00
地点:上海宝山区友谊路 1016 号公司 108 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主持:王力董事长
参加会议人员: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 所律师
议题及报告人:
-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报告人:陈健董秘----------------------------------------4
- 二、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报告人:陈健董秘----------------------------------------5
- 三、股东提问发言
四、宣布对大会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七、宣读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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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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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本细则对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适用原则、操作程序等方 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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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的选 举,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本细则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 可以按任意组合分散投给几位候选人。
第三条 股东大会对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规 则、表决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作为不同议案分别 表决,分别计算是否当选。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或该轮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或该轮表决)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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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或该轮表决)应选监事人数,该部分 表决票只能投给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表决票只设“表决票数”项,不设“反 对票”和“弃权票”项。
第六条 股东对每项议案所投出的表决票数之和应等于或小于其 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如大于其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则该股东对 该议案的表决票作废。
第七条 股东将其表决票投给的候选人数应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 如多于应选人数,则该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票作废。
第八条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应大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并按以下规则决定是否当 选:
(一)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该次股东大会(或 该轮表决)应选人数之前的候选人当选。
(二)两名(含本数)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均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 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同的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表决。第二轮表决仍不能决定当选人的,上述得票数 相同的候选人均不得当选。
第九条 如因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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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及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资格审核,股东大会的召开 程序,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解释,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及修订;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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