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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Baosight Softwar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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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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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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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 之规定,就贵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5 年 3 月 10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 2005 年 3 月 1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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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议事项等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告知全体 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召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贵公司章程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乐江先生委托公司董事王文海先生主 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因 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5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157,381,114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 262,244,070 股的 60.01%(其中 B 股股东及股 东代表 51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6,275,292 股);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上 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或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合法。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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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公司 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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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准公司 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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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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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公司 200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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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准公司 2005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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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批准公司 200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 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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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陆 琛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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