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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ANLOGIC INFOTECH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Nov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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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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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 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 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 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 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 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3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跟投
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 中金财富安路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
1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安路
号资管计划")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3 中金财富安路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
2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安路
号资管计划")
2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9
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万元
800,00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栋第
层及
A
18-21


单元
0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三章关于"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截至 2021 年 6 月的合并会计 报表,中金财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 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和安路 2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安路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安路 1 号资管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财富安路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产品编码 SQX880
管理人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7
9
成立日期


2021
7
6
到期日


2031
7
5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根据安路 2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安路 2 号资管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财富安路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产品编码 SQX884
管理人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7
6
成立日期


2021
7
6
到期日


2031
7
5
投资类型 混合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安路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财富作为安路 1 号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 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 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增值 服务费(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 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 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 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 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 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 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 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 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 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申请;9)如委托财产投资出 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 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安路 2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财富作为安路 2 号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 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 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增值 服务费(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 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 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 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 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 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 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 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 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 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申请;9)如委托财产投资出 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 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6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和安路 2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均为其管理人中金财富。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1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1)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认定披露的核心技术 人员;2)研发部门核心员工;3)除研发部门以外的其余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及业务骨干。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 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及安路 2 号资管计 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安路 1 号资管计 划及安路 2 号资管计划均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安路1号资管计划及安路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 1)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及安路 2 号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前述两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 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及安路 2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获得配 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及安路 2 号资管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 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发行承 销指引第 1 号》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 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十八 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规模分档确定。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0,100,0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2.5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400,100,000 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7,515,000 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进行回拨。 主承销商已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安排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 理由。

8

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 指引第 1 号》,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 元的,跟投比例为 5.00%,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 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00%,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 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中金财富初始跟投比例为 5%,即 2,505,000 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 行价格后确定。

安路1号资管计划和安路2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 开发行规模的 10%;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10,000 万元(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六条第 (一)款、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 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 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金财富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和安路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安路 1 号资管计划和安路 2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 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前述两项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九条 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 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除外;(五)除《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 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发 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 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指引第 1 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中金财富安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 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万元)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1 赵永胜 副总经理 175 2.03% 发行人 高级管理
人员
2 王元 硬件部数字设计总
150 1.7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 杨杨 项目经理 100 1.16%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4 霍杰 数字设计资深主任
工程师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5 周家奇 数字设计高级工程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 黄中华 数字设计主任工程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7 仇斌 高级数字设计经理 325 3.7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 魏建英 数字设计经理 120 1.39%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9 王良军 数字验证高级工程
100 1.16%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10 蒙喜琨 数字验证高级经理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 袁丰磊 数字验证资深主任
工程师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 赵胜华 数字后端经理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3 潘淞 设计高级总监
SOC
200 2.3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4 李小飞 数字设计高级总监 200 2.32%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 核心员工
15 吴智 硬件部高级总监 430 4.9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6 谢丁 软件部高级软件设
计总监
400 4.6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7 余建德 软件设计经理 200 2.3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8 董辰 软件架构师 108 1.2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9 王钦克 软件专家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0 刘榜 软件设计总监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1 朱春 软件工程师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2 原育凯 高级软件工程师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3 黄志军 董事、副总经理 100 1.16% 发行人 高级管理
人员
24 边立剑 人工智能部总监 400 4.6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万元)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25 姜小男 模拟设计工程师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6 彭炜丰 硬件设计工
FPGA
程师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7 梁成志 副总经理 400 4.64% 发行人深圳分公司 高级管理
人员
28 谢耀勇 大客户销售总监 140 1.62% 发行人深圳分公司 核心员工
29
华南区销售经理 100 1.16% 发行人深圳分公司 核心员工
30 郭喜林 现场应用总监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1 邓龙 市场总监 100 1.16% 发行人深圳分公司 核心员工
32 郑成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400 4.64% 发行人 高级管理
人员
33 姚琰 证券事务代表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4 李高扬 财务高级主管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5 王正琴 人力行政总监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6 吴浩然 总经理助理 100 1.1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7 陈利光 副总经理 400 4.64% 发行人 高级管理
人员
38 文华武 应用设计总监 280 3.25%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39 吴林涛 开发经理
IP
200 2.3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0 徐春华 副总经理 400 4.64% 发行人 高级管理
人员
41 袁智皓 监事、高级产品工程
总监
400 4.64%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2 李夏南 生产运营总监 320 3.71%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3 沈费钦 产品工程经理 380 4.40%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4 HUA
WEN
(文化)
董事、总经理 400 4.64% 发行人 高级管理
人员
总计 8,628 100% - -

注 1:中金财富安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 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以上比例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附件 2:中金财富安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 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万元)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1 周卫俊 模拟版图设计总监 63 3.6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 欧阳淦 资深验证工程师 62 3.6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 郑先翔 数字验证主任工程
62 3.62%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4 陈怡 模拟版图设计主任
工程师
63 3.6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5 宋飞 模拟设计总监 50 2.92%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 核心员工
6 李佳明 模拟设计高级经理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7 王晓峰 模拟设计高级经理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 刘飞 模拟设计主任工程
100 5.8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 陈思齐 模拟设计高级工程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 李寒 模拟设计主任工程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 张涛 模拟设计总监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 周建冲 模拟设计高级经理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3 周江 资深数字设计经理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4 张冲 数字设计资深主任
工程师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5 刘宏杰 数字设计工程师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6 马艳忠 信号完整性设计经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7 刘建华 软件专家 50 2.92%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18 刘辰 高级软件工程师 75 4.3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9 葛坤峰 资深软件开发工程
75 4.3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0 熊发田 软件工程师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1 金健 高级软件开发工程
40 2.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2 田连武 算法工程师 50 2.92% 发行人成都分公司 核心员工
23 房雷 华东区销售总监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4 张慧智 华北区销售经理 100 5.83%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 核心员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
(万元)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25 刘伟 现场应用经理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6 杨益 资深主任设计
SOC
工程师
75 4.3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7 秦世博 产品应用经理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8 仝信 高级应用工程师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9 方克服 应用主任工程师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0 罗新法 主任
工程师
FPGA
50 2.9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总计 1,715 100% - -

注 1:中金财富安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以 不超过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 和相关税费,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 80%,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以上比例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