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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Aiko Solar Ener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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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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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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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东方路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楼七层 电话号码:(021)58773177 传真号码:(021)5877326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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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梅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军律师、金利群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 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即2011 年3 月12 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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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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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2 日在上海市天目中路585 号新梅大厦21 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4 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478,5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40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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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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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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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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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军 金利群
2011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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