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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Taih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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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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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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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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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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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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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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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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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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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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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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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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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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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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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对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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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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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以下“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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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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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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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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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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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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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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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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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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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交易所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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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计,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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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和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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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包括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以及新增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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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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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 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 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 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且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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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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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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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 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在公 告中通知关联股东。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如确实 为关联股东,召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 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 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 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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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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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六)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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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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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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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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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 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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