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dong Oriental Ocean Sc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9, 2012
54146_rns_2012-03-29_78224964-8ac4-46eb-8388-c94c5c0a6aa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经理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设置和董事
-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经理的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第 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分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的选任程序:
-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经理
-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
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
形成书面材料;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的人选;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根据公司董事会需审议议案审 核程序做具体安排,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