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dong Oriental Ocean Sc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9, 2012
54146_rns_2012-03-29_34e86952-0797-4c9d-a75d-691c005a307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 常实施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设计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 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在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
(十四)法院规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在公司任职,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包括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包括除 (一)、(二)、(三)款规定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内部人员以及外部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 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当事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 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负责 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需对外报送公司未公开内容的数据、 信息时,经办负责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备至公司证券部,并要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公司保荐人、 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附件:
中小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获取信息 时间 |
|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 |||||
|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 |||||
|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