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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Oriental Ocean Sci-Tech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Sep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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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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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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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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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213 号)要求律师核查和说明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发行人 2017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是 否存在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及其他相关变化情况亦进行了核查,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一并使用,原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 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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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反馈问题)
一、 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 5:请申请人说明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已取 得所需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认定的业务资质、 审批,是否拥有项目用地权属,如未取得,是否存在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 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 园一期项目及北儿医院(烟台)项目。募投项目已取得的业务资质、审批、土 地等情况如下:
(一) 募投项目已取得的业务资质、审批
1、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
(1) 2016 年 10 月 13 日,烟台市莱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山东省建 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06132016040),准予本项目备案。
(2) 2017 年 5 月 19 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烟环审 [2017]13 号),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2、北儿医院(烟台)项目
(1) 2017 年 2 月 20 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出 具了《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1706900010),准予本项 目备案。
(2) 2017 年 3 月 27 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对 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北儿医院(烟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 复文号:烟开环[2017]16 号),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3) 2017 年 4 月 18 日,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了《烟台市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烟台北儿医院的批复》(批复文号:烟卫医 [2017]16 号)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烟卫医准字[2017]3 号), 同意设置烟台北儿医院。
(二) 募投项目所需土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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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
本项目由发行人实施,项目建设地点为莱山新型生态产业园。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取得鲁(2016)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 0001094 号《不动产权证书》,该宗地面积为 55,160 平方米。
2017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烟台-01-2017-0048 号),该宗地面积为 67,435 平方米。根据合同约 定,发行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在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发行人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 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已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出让价款,并已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使用权登记。
2、北儿医院(烟台)项目
本项目拟由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北儿医院实施,项目建设地点为烟台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7 年 5 月 26 日,北儿医院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烟台-01-2017-0019),该宗地面积为 39,577.6 平方米,坐落于 烟台开发区 A-31 小区,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根据合同约定,北儿医院应于合 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付清全部出 让价款后,北儿医院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儿医院已按合同约定 缴纳全部出让价款,并已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使用权登记。
2017 年 8 月 25 日,北儿医院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烟台-01-2017-0082),该宗地面积为 27,089.1 平方米,坐落于 烟台开发区 A-31 小区,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根据合同约定,北儿医院应于合 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付清全部出 让价款后,北儿医院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均已取得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认定的业务资质、审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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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实施用地已取得土地权属或签订合法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发行人取得项目实施用地权属不存在法律 障碍。
“ ” 二、 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 7: 北儿医院(烟台)项目 由申请人控股子公 司北儿医院(烟台)实施,北京儿童医院集团已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由北京儿 童医院集团向北儿医院(烟台)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现有医院的管理与运营: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2)请申请人 说明上述双方合作的模式,收入分成或费用支付安排;(3)在上述合作模式下, 上市公司对该医院的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4)实施主体少数股东是否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募集资金投入实 施主体的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出资,如否,请申请人结合出资价格等说 明上述安排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一)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合作协议针对合作内容及模式、合作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 行了约定,主要内容为:由北儿医院(烟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负责运营 资金的投入,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甲方)负责医院的管理与运营;甲 方授予乙方品牌使用权;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完成乙方医院的改造建 设工作,保证运营资金充足。乙方在制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年度预 算方案时应充分尊重甲方意见;为保证医疗质量,医院管理方式采取执行院长 负责制,由执行院长负责医院的运营及医疗工作。院长由甲方提名,执行院长 由院长提名,均由乙方董事会聘任,院长具有年度预算方案内的财务执行权以 及乙方医院内部技术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合作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视情况续签协议。
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协调、配合甲方医疗资源进行支持乙方医院的运营和相 关医疗服务的工作(包括双向转诊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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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甲方为乙方医院的患者提供转诊绿色通道。
(3) 提供手术支持、组织学术活动、现场教学指导、远程会诊服务、人 员进修绿色通道等技术指导 。
(4) 所有医疗纠纷均由乙方直接负责。
(二) 请申请人说明上述双方合作的模式,收入分成或费用支付安排
根据北儿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儿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其合作模式如 下:
甲方负责医院的管理与运营并提供技术指导,同时授权乙方使用北儿医院 的品牌,乙方医院院长由甲方提名,执行院长由院长提名,院长与执行院长均 由乙方董事会聘任,负责乙方医院的运营和医疗工作;乙方负责医院运营资金 的投入、建设、运营设备的采购等事宜。
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项目年度收入的 3%(保底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的管 理费,管理费用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管理费用为预付制,第一年的管理费用 支付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三) 在上述合作模式下,上市公司对该医院的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 问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 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 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 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 收益为主要目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 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对北儿医院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发行人北儿医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
经核查,北儿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北儿医院的权益,目前仅在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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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医院董事会中有一名董事,北儿医院与北儿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合作模式 主要系基于后者医院体系专业化管理的需求,而非谋求北儿医院实际控制权, 通过上述合作能够提高北儿医院的发展和效益,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发行人目前持有北儿医院 60%的股权,系北儿医院的控股股东,根据本次 项目的增资安排,增资后发行人对北儿医院持有的股权将进一步提高,控制力 得到进一步加强。此外,发行人在北儿医院五名董事中有两名董事,且其中一 名被任命为董事长,对北儿医院董事会具有相对的影响力。根据北儿医院与北 儿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北儿医院的《公司章程》,北儿医 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年度预算方案等最终将由北儿医院股东会审 议通过,故发行人实际上对北儿医院具备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合作模式下,发行人对北儿医院的投资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四) 实施主体少数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 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出资, 如否,请申请人结合出资价格等说明上述安排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1、经核查,北儿医院目前股东构成为:发行人持股 60%,烟台业达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持股 30%,烟台市兆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0%,相关少数 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
|---|---|---|
| 名称 | 股权结构 | 主要人员 |
| 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烟台业达医院持有100% 的股权 |
执行董事兼经理:门富奎 监事:孙惠君 |
| 烟台市兆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曲影持有60%的出资额 任韦龙持有40%的出资额 |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韦龙 |
注:烟台业达医院为事业单位法人,证照号码为 137061501601 号。
通过查阅上述少数股东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备案资料,上述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兆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出具 承诺,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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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 年 1 月 13 日,北儿医院召开股东会,同意发行人和烟台市兆瑞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北儿医院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增资,用于北儿医院项目 建设。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其自身经营发展战略考虑不参与本次增 资,并同意增资后股权被稀释。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本次增资价格将根据评 估值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增资价格最终经评估值 确定,定价依据合理,增资后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持有的北儿医院股权比例, 上述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三、 2016 年申请人收购美国 Avioq,Inc.,确认商誉 42,339.61 万元。请申请 人说明该项交易对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存在 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收购美国 Avioq,Inc.的相关协议及公示信息,本次收购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 X James Li(中文名:李兴祥),X James Li 持有美国护照, 护照名为 LI XINGXIANG,护照号码为 454***760。
根据李兴祥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提供的调查表、山 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收购美国 Avioq,Inc.时出具的尽 职调查报告,李兴祥在上述收购完成后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 并在 Avioq,Inc.担任总裁,除此以外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控 制的企业中享有股东权益或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亦不存在与 上述主体的其他关联关系。
此外,李兴祥已出具承诺,除已披露的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及 Avioq,Inc.总裁情形以外,未在东方海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 其控制的企业中享有股东权益或担任董监高职务,亦不存在与上述主体的其他 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购美国 Avioq,Inc 之交易对方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部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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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下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20%;
9、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 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10、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总数为 20,413 户,发 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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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股) |
质押或冻结股 份数量(股) |
|---|---|---|---|---|---|---|
| 1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 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242,000,000 | 35.19% | 120,000,000 | 234,800,000 |
| 2 |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48,000,000 | 6.98% | 48,000,000 | 48,000,000 |
| 3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聚宝45号单 一资金信托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28,362,844 | 4.12% | 0 | 0 |
| 4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辉煌”59号 单一资金信托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25,525,452 | 3.71% | 0 | 0 |
| 5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陕国 投•鑫鑫向荣16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21,349,045 | 3.10% | 0 | 0 |
| 6 | 朱春生 | 境内自然 人 |
20,000,000 | 2.91% | 20,000,000 | 20,000,000 |
| 7 | 车轼 | 境内自然 人 |
16,090,400 | 2.34% | 12,067,800 | 16,090,400 |
| 8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聚鑫2021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10,995,397 | 1.60% | 0 | 0 |
| 9 | 张照辉 | 境内自然 人 |
8,807,700 | 1.28% | 0 | 0 |
| 10 |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 公司-中国民生信 托-至信262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
境内非国 有法人 |
8,161,900 | 1.19% | 0 | 0 |
| 合 计 | - | 429,292,738 | 62.42% | 200,067,800 | 318,890,400 |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核查,发行人下属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变化情况如下:
| 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海阳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370687100000496 | 91370687683215392D |
(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许可证件 及特许经营权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持有的鲁渔苗种证 14370613311001 号、鲁渔苗种证 G143706105003 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取得前述证书 合并后的新证书:
| 证书名称 | 证号 | 许可内容 | 发证机关 | 持有人 | 有效期 |
|---|---|---|---|---|---|
| 水产苗种生 产许可证 |
鲁渔苗种证G17 370613417001号 |
黄姑鱼50万尾、大菱鲆400万 尾、黑鱼50万尾、石斑鱼100 万尾、半滑舌鳎150万尾、绿鳍 |
烟台市莱山 区海洋与渔 业局 |
发行人 | 至2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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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面鲀 50 万尾、刺参 5 亿头、 三文鱼 50 万尾、斑石鲷 50 万尾、 海湾扇贝 3 亿粒、魁蚶 2 亿粒、 海带 11 亿株、六线鱼 20 万尾
(三)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海洋水产品加工、海水养殖、货运收入 及体外诊断业务。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 393,200,011.87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整个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93.81%。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关联方
| 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 门外大街18号楼14 层6单元1703 |
北京市东城区国子 监街箭厂胡同22号 |
2、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
| 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精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5,000万元 |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烟台东方海 洋大酒店有 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从事餐饮服务;写字间出租; 娱乐健身及相关配套服务;批 发预包装食品;住宿;美发; 洗浴;洗衣服务;婚庆服务; 服装、针纺织品、日用百货、 化妆品、工艺品的零售;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汽车租赁 |
从事餐饮服务;写字间出租;娱 乐健身及相关配套服务;批发预 包装食品;住宿;美发;洗浴; 洗衣服务;婚庆服务;服装、针 纺织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工 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零 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汽车 租赁;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 |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关联方情况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 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战淑萍担任董事 |
| 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 | 战淑萍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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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投资的参股公司
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发行人将其持有的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2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东方海洋 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持有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的程序尚在进行中。
(三)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 序 号 |
担保方 | 贷款金额(万 元) |
贷款期限 |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
|---|---|---|---|---|
| 1 | 车轼 | 2,400 | 2013/12/16-2014/06/15 | 是 |
| 2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0 | 2013/10/17-2014/04/15 | 是 |
| 3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3/08/13-2014/02/07 | 是 |
| 4 | 东方海洋集团、东方海 洋置业 |
2,000 | 2013/07/26-2014/07/26 | 是 |
| 5 | 东方海洋集团 | 4,000 | 2013/09/24-2014/03/21 | 是 |
| 6 | 东方海洋集团 | 5,000 | 2013/09/10-2016/09/09 | 是 |
| 7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3/08/20-2014/02/18 | 是 |
| 8 | 东方海洋集团 | 5,000 | 2013/05/14-2014/05/13 | 是 |
| 9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0 | 2013/08/19-2014/02/07 | 是 |
| 10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0 | 2013/08/19-2014/02/14 | 是 |
| 11 | 东方海洋集团 | 5,000 | 2013/09/11-2014/01/09 | 是 |
| 12 | 东方海洋集团 | 1,600 | 2013/09/24-2014/01/22 | 是 |
| 13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3/03/27-2014/03/27 | 是 |
| 14 | 东方海洋集团 | 2,500 | 2013/06/07-2014/05/16 | 是 |
| 15 | 东方海洋集团、车轼 | 3,000 | 2013/08/14-2014/08/13 | 是 |
| 16 | 东方海洋集团、东方海 洋置业 |
2,000 | 2014/01/10-2015/01/10 | 是 |
| 17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4/04/18-2015/04/18 | 是 |
| 18 | 东方海洋集团 | 5,000 | 2014/05/07-2015/05/06 | 是 |
| 19 | 东方海洋集团 | 600 | 2014/06/03-2015/04/02 | 是 |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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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20 | 东方海洋集团 | 1,600 | 2014/06/03-2015/05/03 | 是 |
|---|---|---|---|---|
| 21 | 东方海洋集团、东方海 洋置业 |
2,000 | 2014/08/08-2015/07/20 | 是 |
| 22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4/08/19-2015/08/18 | 是 |
| 23 | 东方海洋集团 | 4,500 | 2013/09/10-2016/09/09 | 是 |
| 24 | 东方海洋集团 | 2,667 | 2014/01/08-2018/12/19 | 否 |
| 25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4/04/04-2016/04/01 | 是 |
| 26 | 东方海洋集团 | 4,706 | 2014/09/11-2018/12/19 | 否 |
| 27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0 | 2014/07/14-2015/01/09 | 是 |
| 28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0 | 2014/07/31-2015/01/06 | 是 |
| 29 | 东方海洋集团 | 4,000 | 2014/09/26-2015/03/09 | 是 |
| 30 | 东方海洋集团 | 3,200 | 2014/11/28-2015/02/26 | 是 |
| 31 | 东方海洋集团 | 6,300 | 2014/12/24-2015/03/13 | 是 |
| 32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 | 2014/11/26-2015/02/24 | 是 |
| 33 | 东方海洋集团 | 340 | 2014/11/28-2015/02/26 | 是 |
| 34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4/04/04-2016/04/01 | 是 |
| 35 | 东方海洋集团 | 2,000 | 2015/08/31-2016/08/30 | 是 |
| 36 | 东方海洋集团 | 4,000 | 2015/09/02-2016/01/19 | 是 |
| 37 | 东方海洋集团 | 3,500 | 2015/09/21-2016/01/19 | 是 |
| 38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0 | 2015/11/04-2016/04/08 | 是 |
| 39 | 东方海洋集团 | 6,000 | 2016/05/08-2018/05/17 | 否 |
| 40 | 东方海洋集团 | 6,000 | 2016/05/11-2018/05/10 | 否 |
| 41 | 东方海洋集团、东方海 洋置业 |
3,000 | 2016/10/25-2017/07/10 | 是 |
| 42 | 东方海洋集团 | 5,000 | 2016/12/08-2017/12/05 | 否 |
| 43 | 东方海洋集团 | 5,000 | 2016/12/13-2019/12/11 | 否 |
| 44 | 东方海洋集团 | 4,900 | 2016/12/30-2017/03/30 | 是 |
| 45 | 东方海洋集团 | 270 万美元 | 2017/03/27-2017/09/04 | 是 |
| 46 | 东方海洋集团 | 300 万美元 | 2017.03.31-2017.09.18 | 否 |
| 47 | 东方海洋集团 | 1,300 | 2017/05/12-2017/09/29 | 否 |
| 48 | 东方海洋集团 | 1,700 | 2017/05/12-2017/09/29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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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9 东方海洋集团 5,000 2017/06/14-2017/09/12 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经营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 量较大,为保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支持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 述借款发生较为频繁,且借款期限不一,因此,发行人在每年年报中统一对上 述担保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上述担保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上述担保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向关联方转让参股公司股权
2017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转让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所持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24%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海 洋集团。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017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交易双方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所涉及的烟台市再担保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鲁正信烟评报字(2017)第 008 号]为 依据进行协商定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了其《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批准程序,有关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 规定,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合 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商标权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注册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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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注册号 | 类号 | 商标 | 权利期限 |
|---|---|---|---|---|
| 1 | 20528934 | 35 | 2017.08.21-2027.08.20 | |
| 2 | 20528760 | 10 | 2017.08.21-2027.08.20 | |
| 3 | 20528737 | 9 | 2017.08.28-2027.08.27 | |
| 4 | 20528589 | 5 | 2017.08.21-2027.08.20 | |
| 5 | 20528489 | 5 | 2017.08.21-2027.08.20 | |
| 6 | 19499606 | 35 | 2017.05.14-2027.05.13 | |
| 7 | 18910325 | 9 | 2017.05.21-2027.05.20 |
(二) 专利权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专利权如下:
| 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申请日 | 权利状态 |
|---|---|---|---|---|---|---|
| 1 | 实用新型 | 生物样品收集 装置 |
ZL2016204 38322.9 |
艾维可生物 | 2016.05.13 | 专利权维持 |
| 2 | 实用新型 | 一种筛查孔板 | ZL2016213 22522.4 |
质谱生物 | 2016.12.05 | 专利权维持 |
| 3 | 实用新型 | 一种海参产卵 网箱 |
ZL2016210 74231.8 |
发行人 | 2016.09.23 | 专利权维持 |
| 4 | 实用新型 | 海葵、海参混 养用附着基板 |
ZL2016209 90197.2 |
发行人 | 2016.08.31 | 专利权维持 |
(三)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投饵机系统、循环水控 制系统、氨分板换冷水机组、氧饱和器、单冻机、双螺旋速冻装置、蒸发冷却 器、板带单冻机、不锈钢板带速冻装置、铝合金平板冻结器、质谱仪、超纯水 机系统、超纯水管道系统、三级纯水化系统 EDI、冷冻离心机、冷冻干燥机、 包装机、自动包被机等。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 房屋建筑物 | 1,605,299,813.09 | 420,301,470.41 | - | 1,184,998,342.68 |
| 机器设备 | 222,189,185.35 | 103,748,762.99 | - | 118,440,422.36 |
| 电子设备 | 46,256,713.58 | 24,245,313.43 | - | 22,011,4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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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设备 | 19,051,454.75 | 10,647,429.23 | 21,652.81 | 8,382,372.71 |
|---|---|---|---|---|
| 合 计 | 1,892,797,166.77 | 558,942,976.06 | 21,652.81 | 1,333,832,537.90 |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下列正在履行 或将要履行的合同的标的额巨大或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大,应属重大经济合同, 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1、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
(1)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 序号 | 合同名称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授信/贷 款额度 (万元) |
授信/贷款 期限 |
利率 | 担保方式 |
|---|---|---|---|---|---|---|---|
| 1 | 2014年莱固借字 第009号 |
东方 海洋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莱山支行 |
3,370 | 2014.09.11- 2018.12.19 |
6.4% | 开发区房产土地 抵押+集团保证 |
| 2 | 2014年莱固借字 第011号 |
东方 海洋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莱山支行 |
1,630 | 2014.09.11- 2018.12.19 |
6.4% | 开发区房产土地 抵押+集团保证 |
| 3 | 37010120150010 468 |
东方 海洋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莱山支行 |
4,600 | 2015.12.18- 2018.12.17 |
5.225 % |
基地房产抵押 |
| 4 | LD1601 | 东方 海洋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支行 |
3,000 | 2016.01.12- 2018.01.11 |
5.035 % |
莱州+山海房地 产抵押 |
| 5 | LD1631 | 东方 海洋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支行 |
6,000 | 2016.05.11- 2018.05.10 |
4.75% | 集团保证+山海 质押 |
| 6 | LD1634 | 东方 海洋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支行 |
6,000 | 2016.05.18- 2018.05.17 |
4.75% | 东方海洋集团保 证 |
| 7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2016年东方 海洋贷字001 号) |
东方 海洋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5,000 | 2016.12.08- 2017.12.05 |
4.35% | 东方海洋集团保 证+海域抵押 |
| 8 | 2016年东方海洋 贷字002号 |
东方 海洋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5,000 | 2016.12.13- 2019.12.11 |
4.75% | 东方海洋集团保 证+海域抵押 |
| 9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JN1501101201 70028) |
东方 海洋 |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 |
10,000 | 2017.01.17- 2018.01.17 |
4.35% | 公司最高额抵押 |
| 10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JN1501101201 70029) |
东方 海洋 |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 |
5,000 | 2017.01.17- 2018.01.17 |
4.35% | 公司最高额抵押 |
| 11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370101201700 00824) |
东方 海洋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莱山支行 |
8,000 | 2017.02.01- 2018.01.22 |
4.4% | 莱州+山海房地 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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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370101201700 00840) |
东方 海洋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莱山支行 |
2,000 | 2017.01.26- 2018.01.26 |
4.4% | 海域使用权抵押 |
|---|---|---|---|---|---|---|---|
| 13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370101201700 00355) |
东方 海洋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莱山支行 |
5,000 | 2017.01.12- 2018.01.12 |
4.675 % |
工业用房、工业 用地、办公用房 抵押 |
| 14 | 2017年莱流借字 0008号 |
东方 海洋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6,000 | 2017.03.15- 2018.03.9 |
借款 本金× 日利 率×实 际使 用天 数 |
房产、土地使用 权抵押 |
| 15 | 烟银 201611011200000 0110 |
山海 食品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1,000 | 2016.11.07- 2017.11.07 |
月利 率 4.35‰ |
保证 |
| 16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Z1707LN15617 514) |
东方 海洋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 |
3,000 | 2017.07.28- 2020.07.28 |
协商 重定 价 |
东方海洋集团+ 置业保证 |
| 17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烟银 201711011200000 0058号) |
东方 海洋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300 (美元) |
2017.04.14- 2017.10.13 |
年利 率 4.43% |
保证+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 |
注: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序号 1、2 的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2)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 序号 | 合同名称 | 担保 形式 |
主合同债权人 | 担保方 | 被担保 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主债权期限 (担保期限) |
|---|---|---|---|---|---|---|---|
| 1 |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3年最高抵字 第0048 号) |
房产、土 地使用 权抵押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4,100 | 2013.12.20- 2018.12.19 |
| 2 |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3年莱保字第 0048 号) |
最高额 保证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8,000 | 2013.12.20- 2018.12.19 |
| 3 | 最高额抵押合同 3710062014000312 0 |
海域使 用权抵 押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6,100 | 2014.04.11- 2017.04. 10 |
| 4 | 抵押合同 (2014-DFHY-02) |
在建工 程抵押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卧龙支行 |
山海食 品 |
发行人 | 1,250 | 2014.09.01- 2017.09.01 |
| 5 | 抵押合同 (2014-DFHY-01) |
国有土 地证抵 押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卧龙支行 |
山海食 品 |
发行人 | 940 | 2014.09.01- 2017.09.01 |
| 6 | 保证合同 (DFHY-BZ-20150 6) |
连带责 任保证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卧龙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28,000 | 2015.06.25- 2018.06.25 |
| 7 | 最高额抵押合同 (37100620140007 940) |
房地产 抵押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16,000 | 2014.11.28- 2017.11.27 |
| 8 | 最高额抵押合同 (YT08(商抵) 20160005) |
房地产 抵押 |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18,000 | 2016.01.21- 201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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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6年最高抵押 字第009 号) |
房产、土 地使用 权抵押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6,370 | 2016.03.15- 2021.03.14 |
|---|---|---|---|---|---|---|---|
| 1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烟银 (20151101120001 00129)号) |
连带责 任保证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4,300 | 2015.5.6- 2018.5.6 |
| 11 |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6年东方海洋 抵字001 号) |
海域使 用权抵 押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17,000 | 2016.12.05- 2017.12.05 |
| 12 | 最高额保证合同 (烟银 (20151101120001 00119)号) |
连带责 任保证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发行人 | 山海食 品 |
3,000 | 2015.04.27- 2020.04.27 |
| 13 | 最高额保证合同 (烟银 (20161101120001 00153)号) |
连带责 任保证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车轼、宋 宪华 |
山海食 品 |
3,000 | 2016.08.09- 2019.08.09 |
| 14 | 最高额保证合同烟 银 (20171101120001 00004)号 |
连带责 任保证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车轼、宋 宪华 |
发行人 | 3,190 | 2017.01.10- 2020.01.10 |
| 15 | 保证金质押合同 (烟银 (20171101120031 00019)号) |
保证金 质押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500 | 2017.04.18- 2017.10.18 |
| 16 | 保证合同 (37100120170037 041) |
连带责 任保证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300 (美元) |
2017.03.31- 2017.09.18 |
| 17 | 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7年莱最高质 字第0003 号) |
保本型 理财产 品质押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5,000 | 2017.03.24- 2018.03.23 |
| 18 | 保证合同 (37100120170034 831) |
连带责 任保证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270 (美元) |
2017.03.27- 2017.09.04 |
| 19 |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6年东方海洋 保字001 号) |
连带责 任保证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莱山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12,000 | 2016.12.08- 2017.12.05 |
| 2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6年东方海洋 保字002 号) |
连带责 任保证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莱山支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5,000 | 2016.12.13- 2019.12.11 |
| 21 | 最高额抵押合同 3710062016000442 3 |
海域使 用权抵 押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莱山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9,600 | 2016.08.15- 2017.08.14 |
| 22 | 保证合同 (C170729GR3762 777) |
连带责 任保证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 |
海洋置 业 |
发行人 | 3,000 | 2017.07.28- 2020.07.28 |
| 23 | 保证合同 (C170729GR3762 776) |
连带责 任保证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 |
东方海 洋集团 |
发行人 | 3,000 | 2017.07.28- 2020.07.28 |
| 24 | 质押合同(烟银 2017110112000300 021) |
单位定 期存单 质押 |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300万 (美元) |
2017.04.14- 2017.10.13 |
注:上述第 3 号、第 21 号合同目前已到期,正在重新评估续签。
(二) 出口订单融资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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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签订 编号为 DDRZ-201701 的《出口订单融资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90 日,贷款利率为固定 利率 4.35%。
(三)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1、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期末余额账面价 值为 1,232.58 万元,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86.31%。发行人其 他应收款主要为单位往来款、各类保证金以及员工领用的临时备用金等
2、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中期末余额账面价 值为 2,932.39 万元,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其他应付款总额的 48.06%,发行人其 他应付款中无欠持发行人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也无 欠关联方款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 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享受的财政补 助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 补助项目 | 金额 |
|---|---|
| 科研拨入资金 | 19,167.30 |
| 海藻工程中心 | 213,757.38 |
| 海藻遗传育种中心建设项目 | 104,979.00 |
| 海珍品良种选育与生态养殖工程实验室 | 23,751.00 |
| 浅海湿地海洋牧场 | 97,610.52 |
| 大西洋鲑鱼与地下水养殖循环利用项目 | 15,137.28 |
| 蓝色经济海洋 | 273,118.62 |
| 现代渔业示范园区项目 | 11,87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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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 | 47,808.30 |
|---|---|
| 海洋创新示范项目(大西洋鲑鱼) | 55,412.46 |
| 活体水产品配送中心(物流) | 110,913.18 |
| 胶原蛋白活性肽项目(海洋功能蛋白) | 6,365.70 |
| 胶原蛋白活性肽项目(神经细胞功能调节) | 1,480.98 |
| 大叶藻场构建项目 | 35,625.12 |
| 保税物流中心 | 76,209.00 |
| 名优水产品加工 | 35,895.12 |
|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大西洋鲑鱼) | 55,345.98 |
| 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 | 240,300.00 |
| 人工湿地整理改造工程 | 97,610.52 |
| 牟平优质鱼项目 | 450,919.32 |
| 鱼类工厂化养殖 | 40,715.82 |
| 溢油生物资源养护 | 367,997.82 |
| 水产品物流技术集中与开发 | 22,523.46 |
| 市级渔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51,125.82 |
| 刺参底播增值技术集成 | 579.06 |
| 耐高温刺参和白刺参种苗商品化关键技术 | 5,544.18 |
| 8515工程技术改造 | 20,017.86 |
| 星火计划 | 1,220.10 |
| 渔业资源修复人工渔礁补助资金 | 317,227.25 |
| 农转资金项目 | 101,267.10 |
| 海洋公益性项目 | 9,095.46 |
| 三文鱼水循环项目 | 223,999.68 |
| 燃油补贴 | 249,215.16 |
| 863海带项目 | 2,463.42 |
| 药源海藻栽培繁育产业化示范项目 | 43,372.62 |
| 大西洋鲑鱼种繁育及循环水配套项目 | 15,137.28 |
| 鱼类循环水养殖与技术开发项目 | 2,32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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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与资产相关) | 100,002.36 |
|---|---|
| 其他(与收益相关) | 19,000.00 |
| 合计 | 3,566,113.77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认证证书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持有的 MSC-C-50823 号 MSC Chain of Custody 认证已到期,发行人 已取得上述证书的新证书如下:
| 持有人 | 认证证书名称 | 范围 | 证书编号 | 认证部门 | 有效期 |
|---|---|---|---|---|---|
| 发行人 | MSC Chain of Custody 认证 |
鱼产品初级加工、 贸易(买/卖) |
MSC-C-508 23 |
Intertek (天祥集团) |
至 2020.08.07 |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土地变化情况如下:
经核查,北儿医院(烟台)项目拟由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北儿医院实施, 项目建设地点为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 年 8 月 25 日,北儿医院与烟台 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烟台-01-2017-0082),该 宗地面积为 27,089.1 平方米,坐落于烟台开发区 A-31 小区,用途为医卫慈善用 地。根据合同约定,北儿医院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北儿医院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 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所作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 海洋集团、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 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相关人员所作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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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车轼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十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 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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