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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Meiche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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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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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债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披露的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债券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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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主管机关相关批复的 内容使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司已经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如需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 履行相关程序,如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公司实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受托管理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债券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监管要求。(无协 议具体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受托管理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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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保证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债券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质押和抵押贷款、委托贷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及关联人不得非法占用债券募集资金。债券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被 他人挪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 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付款申请,经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 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 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在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是指公司在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过程 中,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设备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时,先行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然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再置换出等额的债券募集资金到公司一 般结算账户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作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收到的银行 承兑汇票,以及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凡涉及募投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有关部 门按照本章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批。为保证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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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把控各个环节,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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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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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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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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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有权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债券募 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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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执行。
2021 年0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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