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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CHIWAY INDUSTRY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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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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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与王寿纯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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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孙鲲鹏

乙方:王寿纯

身份证号码:370631196206212518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653 号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5 年3 月27 日签署《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寿纯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且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正在审 核中,现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审核情况和资本市场现状,经自愿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部分“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6,09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903.5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

现修改为:

“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不超过3,5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9,493.3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上报有关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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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寿纯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书(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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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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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王寿纯(签名):

日期: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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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与兰坤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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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孙鲲鹏

乙方:兰坤

身份证号码:42242919781203825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5 年3 月27 日签署《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坤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且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正在审核 中,现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审核情况和资本市场现状,经自愿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部分“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6,09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903.5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

现修改为:

“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不超过3,5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9,493.3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股份认购协议》第一条“1.1 乙方确认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总金额为 人民币20,070.00 万元。”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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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1.1 乙方确认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1.55 万元。”

  • 三、《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2.3、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1800 万股。”

现修改为:

  • “2.3、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897 万股。”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上报有关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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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坤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书 (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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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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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兰坤(签名):

日期: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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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一)

本协议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孙鲲鹏

乙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 号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5 年3 月27 日签署《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且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 国证监会正在审核中,现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审核情况和资本市场现状,经自愿协商,达成补 充协议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部分“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6,09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903.5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

现修改为:

“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不超过3,5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9,493.3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上报有关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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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补充协议书(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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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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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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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的股份认购 协议补充协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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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孙鲲鹏

乙方: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103 房 法定代表人:贺志力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5 年3 月27 日签署《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且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正在审核中,现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审核情况和资本市场现状,经自愿协 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部分“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6,09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903.5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

现修改为:

“2、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不超过3,5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9,493.3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股份认购协议》第一条“1.1 乙方确认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总金额为 人民币6,69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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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现修改为:

“1.1 乙方确认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345.00 万元。” 三、《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2.3、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600 万股。” 现修改为:

  • “2.3、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300 万股。”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上报有关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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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书(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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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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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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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补充协议书(一)

本协议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孙鲲鹏

乙方: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 号2 幢230 室 法定代表人:葛航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5 年3 月27 日签署《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且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中国证监会正在审核中,现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审核情况和资本市场现状,经自愿协商,达 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2015 年3 月27 日签署《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锐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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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书(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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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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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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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