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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HE INDUSTRIAL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7
Aug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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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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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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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公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会秘书处应设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个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权益分派或因实施 股权激励等特殊原因导致增持公司股票外,凡有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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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前应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在买卖公司股票后当日内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于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进行公告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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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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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购并重组、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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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如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详见附 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 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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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股 变 动 申 报 表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 在二级市场 买入/卖出“沙河股份”股票 股,均价 为 元。
截至目前, (姓名) 持有“沙河股份”股票 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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