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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SIRUI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Sep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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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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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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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绿地中心B 座46 层 邮编:710065

The 46th Floor, Block B, 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2 Road, Yanta District, 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819 971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9 月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声 明 ............................................................................................................. 4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5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9 四、结论意见.............................................................................................................. 11 第三节 签署页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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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依据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就发行过程及认 购对象合规性出具《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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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 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验资、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 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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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2025 年 7 月 9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8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主承销商”) 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前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493 名投资者发送了《陕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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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无关联关 系且非港股通的 10 名股东、7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50 家证券公司、2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9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 307 家其他类型投 资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中包含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 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在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00 至 12:00 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41 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相 关申购材料。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益心恒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报价因保证金未到账,视为无效报价;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报价因缴纳保证金超时,视为无效报价;叶明珠的报价因提交《申购报价单》 超时,视为无效报价;徐蔚、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因未在规定 时间按要求提供《申购报价单》及附件,视为无效报价。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申购价格
(元/股)
申购金额
(万元)
是否为有效
报价
1 汤开彦 13.31 1,800
2 杨波 16.00 1,800
3 杭州金蟾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51 2,000
13.16 3,000
4 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3.96 1,800
5 秦云松 14.80 2,200
6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20 8,000
7 李小英 14.03 2,400
13.50 2,800
13.09 3,000
8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03 1,800
9 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4.03 2,800
10 西安建源西投恒创绿动股权投资基金
15.54 6,000
14.42 8,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46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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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94 2,000
12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30 7,000
13 郭松坚 14.98 3,100
14 周锋 14.98 2,900
15 尤光武 14.98 3,100
16 李士玲 14.98 4,400
17 蔡立军 14.00 1,800
18 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72 2,000
19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11 1,800
20 博成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90 3,100
21 陈争 13.70 1,800
22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76 1,900
23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14.05 2,000
24 岳鑫遥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09 1,800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39 2,000
13.69 3,500
13.19 4,700
2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38 12,900
27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20 1,900
28 张良 14.98 10,000
29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15.38 2,000
14.78 3,000
3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9 5,700
14.91 7,800
14.34 14,300
31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30 10,000
32 西安恒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益心
恒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90 2,100
33 陈学赓 13.77 1,800
13.20 2,500
34 卢春霖 13.77 1,800
13.20 2,500
35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61 1,800
36 张宇 14.80 1,800
37 陈蓓文 13.69 2,600
13.19 2,700
3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71 2,700
14.09 5,900
13.79 7,600
39 叶明珠 14.06 1,800
13.96 2,400
13.86 3,900
40 徐蔚 13.10 1,800
资责 14.83 1,800
41 四川璞信产融投有限任公司 14.61 3,000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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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为 16 名,发行价格为 14.38 元/股,发行数量为 41,724,61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2.46 元,具体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张良 6,954,102 99,999,986.76
2 西安建源西投恒创绿动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5,563,282 79,999,995.1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24,200 77,999,996.00
4 李士玲 3,059,805 43,999,995.90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55,781 31,000,130.78
6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趋势优
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155,771 30,999,986.98
7 郭松坚 2,155,771 30,999,986.98
8 尤光武 2,155,771 30,999,986.98
9 周锋 2,016,689 28,999,987.82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77,607 26,999,988.66
11 秦云松 1,529,902 21,999,990.76
1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90,820 19,999,991.60
13 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90,820 19,999,991.60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90,820 19,999,991.60
15 杨波 1,251,738 17,999,992.44
16 张宇 1,251,738 17,999,992.44
合计 41,724,617 599,999,992.46

(四)认购协议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各认购对象分别 签署《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的数量和价格、认购款项支付、锁定期安排 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向上述最 终获得配售的 16 名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认购对象获配股数和应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 间及指定收款账户。

2025 年 9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证报告》 (致同验字(2025)第 332C000289 号),对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 了验证。经验证,截至 2025 年 9 月 23 日 17 时止,国泰海通收到本次发行认购 资金合计人民币 599,999,992.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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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4 日,国泰海通向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保荐 承销费后的本次发行认购资金。2025 年 9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332C000290 号),审验了发行 人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止,发行人实 际发行普通股(A 股)41,724,617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99,999,992.46 元, 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501,741.2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90,498,251.2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1,724,617.00 元,增加资本公 积人民币 548,773,634.24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 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 16 名,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最终认 购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 适当性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受能力等级是否匹配
1 张良 普通投资者
2 西安建源西投恒创绿动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A类专业投资者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4 李士玲 普通投资者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6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
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A类专业投资者
7 郭松坚 普通投资者
8 尤光武 普通投资者
9 周锋 普通投资者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11 秦云松 普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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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受能力等级是否匹配
1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13 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15 杨波 普通投资者
16 张宇 普通投资者

(二)认购对象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需要登记备案的情况

(1)西安建源西投恒创绿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西安博 -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成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手续。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2、无需登记备案的情况

(1)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 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手续。

(2)张良、李士玲、郭松坚、尤光武、周锋、秦云松、杨波、张宇为自然 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及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 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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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认购对象签署的《申购报价单》,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且该等主体不会间接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已作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前述信息,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发 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 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 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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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负责人:刘风云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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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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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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