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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LIGH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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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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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 2023-02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若干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 订公司若干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后的任何对外 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主会计 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资金 使用事项; …… (二十二)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后的任何对 外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 使用事项; …… (二十一)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 准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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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信息。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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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期的;
(七)3 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3 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 十二 )项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但是公司的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十)项规定的情 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 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提名的相关决议 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 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 过。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 六 )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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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
|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 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并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4.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 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二)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配偶、父 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7.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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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 5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 ” 10.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 , 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上; 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11.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且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与事实不符; 录: 12. 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13.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4.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五)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咨询或核查;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意见;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项职权的,应当经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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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行使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1/2以上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1/2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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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 务等重大事项; (二)提名、任免董事; (三)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十四)依据法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或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作为被收购一方,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规、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规 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的且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八)审议批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的召集人应当是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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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财务报告发 表意见; (六)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审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任职资 格及信息披露要求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二)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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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 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 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 其他部门及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 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2 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 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 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及信息披露要求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 束后的2 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 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 束后的2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 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 年 8 月)。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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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上述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最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若干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计划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为保证制度体系的统一,对应修订了公司 若干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动 情况 |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1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5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9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0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上述治理制度中《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陕西莱特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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