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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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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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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5 年12 月18 日第27 次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 年7 月15 日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业务,有效防范证券投资业务风 险,提高证券投资业务盈利水平,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合法的证券交易 场所买卖股票、债券等公开挂牌的证券品种,以及购买公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行为。 定向增发等非日常性证券投资业务,参照固有业务评审决策和投资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证券投资业务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证券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 章制度。

(二)明确分工、严格监管的原则。

(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长期稳定收益。

第二章 实施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投资管理总部在公司年度证券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决策和实施日 常证券投资交易,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二)制订年度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投资方案,包括决定投资品种、实施证 券买卖等,并报请公司相关权力机构审议。

(三)组织证券投资分析和项目调研,编制证券投资建议报告书。定期或不 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

(四)执行证券账户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投资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投资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岗位。 (一)投资经理的基本职责:根据公司年度证券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原则、

范围、策略,拟定证券投资组合方案;负责跟踪持仓股票基本面情况的变化;撰 写月度证券投资总结。

(二)研究员的基本职责: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行业和个股基 本面进行研究,就公司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提出建议。

(三) 交易员的基本职责:按照部门总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 操作;编制证券交易统计报表;负责保管交易指令。 第六条 证券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投资经理按照经部门总经理同意的证券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员下达 书面交易指令。

(二)交易员按照交易指令确定的买卖股票的品种、价格、数量、时间等要 素,完成股票买卖。

(三)交易员在当天收市后应及时整理交易指令执行情况,并估算当天交易 成本和证券余额变动情况,向投资经理、部门总经理等有关人员提交证券市场交 易投资状况统计表。

第七条 在证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管理总部应及时向 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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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二)按照证券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投资交易,对持仓品种进行大范围调仓。 第八条 投资管理总部每月初对上月的操作情况总结,对持仓品种、市值变 化等情况进行说明,分析证券市场走势,预判市场后期发展方向,提出重点关注 行业、品种等,并拟定下月证券投资组合方案。月度总结通过OA 报送分管领导、 总裁、董事长。

第三章 账户及核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裁批准。开户券商原则上 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账务核算,投资管理总 部需将证券买卖等原始单据或记录及时递交计划财务部。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自有资金投资证券二级市场,应遵循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原则上不得投资ST、*ST 股,除非有确切证据表明该公司已经摆脱经 营困难或重组成功。

(三)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5%。

(四)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度证券投资计划额度的30%。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总部实施证券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岗位分离,从事具体 投资操作与资金划转业务的,应由不同岗位人员组成。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 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应定期更换。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总部应完整记录证券投资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指令及执行 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当个股浮盈达到50%时,原则上应卖出当前持股数量的30%;当个 股浮盈达到100%时,原则上应卖出当前持股数量的50%。当收盘后个股浮亏超过 20%时,原则上应实施止损操作。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总部要经常对内部工作流程执行情况和各种业务指令进 行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每季度初应与投资管理总部核对股票数量、资金账户 余额等。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为特殊业务,属于公司机密。知悉情况的人员 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除业务需要外,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查询证券账户上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业务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向公司内外无关 人员透露有关交易信息。对交易操作记录簿、交易台账、交易报表等涉及证券交 易情况的文件和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知悉证券投资持仓品种的人员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相 应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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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权限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指引第 4 号-证券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等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 损益情况。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按照相关管理制 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5 年12月18日第27次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 发之日起执行。《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13]30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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