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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Huada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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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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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配偶离婚分割后双方需持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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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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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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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已达到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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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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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已达到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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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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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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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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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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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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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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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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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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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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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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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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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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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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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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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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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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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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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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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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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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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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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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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 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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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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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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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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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予以公告。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 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 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实施股权激励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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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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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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