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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Huada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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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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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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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2024 ) JTN ( XA )意字第 FY0507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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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 710065 电话: 029-81129966 传真: 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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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 2024 ) JTN ( XA )意字第 FY0507115 号
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3:00 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高 新区普新二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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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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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3:00 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普新二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范军卫先生参加并主持 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组 成人员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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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合计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6,67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9761%,其中:
1、以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 份 65,5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9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12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 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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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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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已在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中,议案 6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已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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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 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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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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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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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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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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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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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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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方 燕: 张宏远: 0
张 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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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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