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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7
Apr 11, 2017
53678_rns_2017-04-11_027ac274-bb56-41ac-8bd4-79d68c35170e.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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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烽 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陕西烽火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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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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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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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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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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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持续性激励效果,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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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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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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