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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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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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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2017 年度,本着勤勉尽职、独立公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会议期间,认真仔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积极 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地发表独立意见。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7 年,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12 次,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委托独 立董事张俊瑞出席并表决,其余会议均亲自出席。其中,现场会议2 次, 通讯表决会议1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赞成票。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7 年公司共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即2016 年度股东大会和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17 年1 月9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针对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了解了该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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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为防止资金闲置,于2017 年1 月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以自有资金用于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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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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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试行)》的规定的审批程序。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
(二)、2017 年1 月20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针 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公司相 应岗位的任职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 意聘任刘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2017 年4 月11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针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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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 成持续性激励效果,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17 年4 月11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针 对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向其他任何单 位及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 2、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对报告期末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主要是日常经营往来,相关事 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将继续关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督促公司进一步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 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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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希望公司今后进一步 增强内控管理的风险意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切实进 行认真整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全 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 的认可。经我们了解,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股 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 限公司具备提案人主体资格、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资料 齐全,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2)经我们审阅董事候选人邵峰跃、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李升前的履 历,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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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同意将《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公 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五)、2017 年8 月15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 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 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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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7 年8 月24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针对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对报告期末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主要是日常经营往来产生,相关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我们将继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为控 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以及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督促公司进一步防范和控 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七)、2017 年9 月19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针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 年9 月19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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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7 年9 月19 日为首次授予日,按照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48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75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八)、2017 年12 月21 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针对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 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 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公司相 应岗位的任职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结果。
同意聘任李培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及将《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7 年度,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 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能积极组织参加召开相关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切 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于5 月26 日召开会议,对公司“十三五”发 展规划及各项规划的落实进行讨论,参会委员认真履职,分别发表了自己 的见解,对公司“十三五”的落实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4 月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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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意见。4 月11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等议案。
公司提名委员会于1 月2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审核通过了公司总 经理张光旭提名聘任刘俊为公司副总经理。12 月2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审核通过了公司董事长唐大楷提名聘任李培峰为公司总经理。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1、推动公司法人治理,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对于需经董事审议 的议案,认真审核有关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情况。
2、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等方面的理解,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将有关 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将兢兢业业、勤勉尽责,认真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不断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自己独 立、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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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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