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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M&A Activity 2025
Ma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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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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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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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3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4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 4 三、标的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 5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 6 五、结论意见 ................................................................................................................ 7 第三节 签署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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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 请协议,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之相关事项出具 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2025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48 号), 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本所已出具法律意 见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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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本次交易的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交 易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 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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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烽火电子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 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岭电气、金创和信和陕西 电子 3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长岭科技 98.3950%股权。交易完成后,长岭科技将成 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 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 超过 89,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 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 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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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电子、长岭电气、金创和信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通过本次交易方 案,并同意签署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长岭科技已召开股东会,各股东一致同意陕西电子、长岭电气、金创和 信将各自持有的长岭科技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烽火电子,长岭实业同意放弃优先 购买权;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国防科工局已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防科工局已同意豁免披 露、脱密处理后披露本次重组的有关信息;
5、陕西省国资委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陕西省国资 委已原则同意烽火电子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总体方 案;
6、烽火电子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同意 陕西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7、本次交易已经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2 次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
8、烽火电子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48 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 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三、标的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长岭科技 98.39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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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鸡市渭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营业执照》、长岭科技的工商变 更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持有长岭科技 98.3950%股权,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的标 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 产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交易相关的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向深交所申请办 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
2、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3、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
4、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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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执行关于
-
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6、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 项;
7、上市公司及其他交易各方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 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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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 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 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 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 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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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峥 董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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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月
宋炫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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