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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6, 2020

53678_rns_2020-04-16_db37a467-b853-4427-bf68-0a3bb80833f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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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正 案

(二○二○年四月九日)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本后条款 修订说明
1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补充原条款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46,371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43,342元。 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修
订。
3 第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十条修订。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十五条修订。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4,446,371股,全部为流通股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4,443,342股,全部为普通
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十九条及第八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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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
资本的议案》修订。
6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修订。
将董监高自然人股东的配偶、
父母、子女一并纳入短线交易
禁止范围。
7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三十条修订。
8 第四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合并至章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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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修订。
10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四十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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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交易累计数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十五)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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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1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修订。
12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时,
由出席会议现场的全部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生效。
公司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现场
的全部股东签字后生效。
文字性修订
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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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4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资产抵押、收购或出售资产项目的权限:
(一)单个项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
连续12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
12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且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未达到第一百五十二条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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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核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第七十条规
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所有担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除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外的所有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所指的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资产抵押;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1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于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标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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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17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18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修订。
19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和对
外担保事项;
(十)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资产抵押等事项;
(十)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
对原章程进行完善
20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
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投资
项目、资产处置和资产抵押项目。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
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批准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第一百五十三条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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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六)关联方为经理人员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
21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
订。
22 第二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百六十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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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批准和签署单笔在 500 万元以内,全年累 计在 1000 万元以内的投资方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其他内容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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