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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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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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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正 案
(二○二○年四月九日)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本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补充原条款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46,371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43,342元。 | 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修 订。 |
| 3 | 第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十条修订。 |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十五条修订。 |
| 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4,446,371股,全部为流通股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4,443,342股,全部为普通 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十九条及第八届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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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 资本的议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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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修订。 将董监高自然人股东的配偶、 父母、子女一并纳入短线交易 禁止范围。 |
| 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三十条修订。 |
| 8 | 第四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合并至章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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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修订。 |
|---|---|---|---|
| 10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四十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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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交易累计数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十五)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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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11 |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修订。 |
| 12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时, 由出席会议现场的全部股东签字后生效。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生效。 公司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现场 的全部股东签字后生效。 |
文字性修订 |
| 1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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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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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资产抵押、收购或出售资产项目的权限: (一)单个项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 连续12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 12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且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未达到第一百五十二条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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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核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第七十条规 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所有担保。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除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外的所有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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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所指的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资产抵押;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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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于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标 |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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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 ||
|---|---|---|---|
| 17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完善公司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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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修订。 |
| 19 |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和对 外担保事项; (十)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 |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资产抵押等事项; (十)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 |
对原章程进行完善 |
| 20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 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投资 项目、资产处置和资产抵押项目。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 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批准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第一百五十三条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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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六)关联方为经理人员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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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 订。 |
| 22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二百六十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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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批准和签署单笔在 500 万元以内,全年累 计在 1000 万元以内的投资方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其他内容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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