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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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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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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工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 发[2004]118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年修订)及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大会而言,特指在该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尽可能向全体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需要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将为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一)证券发行;

  • (二)重大资产重组;

  • (三)股权激励;

  • (四)股份回购;

  • (五)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 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

证券投资;

  •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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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 间、投票的程序以及审议事项。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将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 大会通知。

第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将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 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不含当 日)以前,与深交所指定的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并向其报送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内 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 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

第十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 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一, 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 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 下全部子议

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代表第一位 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1 股代表同意,2 股 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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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 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 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 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深交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 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交所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分拆投票。

第十五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 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行公 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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