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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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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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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现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章程原第十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无线通讯设备、电声器材、电子 元器件、声像、电教产品、机电产品、电线电缆的研制、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技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商品、技术除外); 机械加工(专控除外);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 年6 月27 日);计 算机软件及信息系统集成、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设计和集成信息系统设计与施工。(上述 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 营)。
现增加“住宿、餐饮”项目,修改为第十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无线 通讯设备、电声器材、电子元器件、声像、电教产品、机电产品、电线电缆的研制、生 产、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制或禁止商品、技术除外);机械加工(专控除外);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 期至2014 年4 月13 日);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系统集成、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设计和集成 信息系统设计与施工;住宿、餐饮。(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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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程原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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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现修改为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 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数额高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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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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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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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程原第六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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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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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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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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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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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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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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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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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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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章程原第一百零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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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5、在章程原第一百零一条后增加一条,为调整序号后的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上述规定的,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并依法公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列入会议议程 的,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第一百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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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章程原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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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个项目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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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度累计投资项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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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投资权限单笔为1500 万元,全年累计投资额为3000 万元。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收购或出售 资产项目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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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个项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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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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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章程原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决定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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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个项目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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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连续12 个月内向一同当事人收购或出售资产不超过两次;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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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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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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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且上述关联交易金额 低于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8、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 月内同类 标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决定除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之外的所有担保。
9、章程原第二百零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除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现修改为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事项;
10、章程原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900 万元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的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和资产抵押项目。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1500 万 元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和资产 抵押项目。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章程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所有的条(款)数依次作技术上的重新排序,不 再有内容上的其它修改。本章程修正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重新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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