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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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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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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内控制度之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3 月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 年 6 月29 日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 年3 月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2011 年10 月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 押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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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对于因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还
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 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必须由子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以 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第十四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 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
(二) 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
(三) 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
(四) 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审计报告;
-
(五) 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
(六) 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
(七) 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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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的资金来源;
(九) 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状况的审查说明;
(十)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本数)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七条 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面临或即将面临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有可能影响其按期履 行偿债义务的;
(三)被担保人出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由的;
(四)被担保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符合程序的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 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并书面 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在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 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对外担 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 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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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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