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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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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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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4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 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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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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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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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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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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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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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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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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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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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于因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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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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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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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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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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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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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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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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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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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金额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上述限 额时,董事会应当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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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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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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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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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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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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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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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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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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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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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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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子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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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以议案的形式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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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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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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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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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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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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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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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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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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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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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状况的审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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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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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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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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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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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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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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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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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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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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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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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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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担保人面临或即将面临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有可能影响其按期履行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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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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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出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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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担保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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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严重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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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符合程序的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 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并书面通知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在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建立 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 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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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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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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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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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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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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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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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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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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