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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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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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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 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 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 (二)中期报告:

  •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

  •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二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 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 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 (三)季度报告:

  • 1、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 2、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的 规定要求编制。

第七条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 2、监事会决议;

  • 3、股东大会决议;

  •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 6、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 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8、公司的合并、分立;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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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证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 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披露信息由董事长及董事长 授权人审定签发,董事会秘书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 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www.cninfo.com.cn)。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 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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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 接责任;

  •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有关联系方式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 公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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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OO 二 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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