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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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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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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1 号尚中心713 室 邮编: 710075 Room 713 Shang Zhong Xin,No.51 Gaoxin Road, Xi'an, Shaanxi,China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 第003697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3 年5 月18 日召开 的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 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 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 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 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成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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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 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 年4 月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3 年4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召开的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事项 及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满20 日。
3.根据公司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董事会于2023 年5
月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的 《关于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 《关于召开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延期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2.7400%的股东陕西电子信息集 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书面提请将两名董事候选 人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取消原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将公司原定于2023 年5 月15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 年5 月18 日召开,其他事项不变。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 年5 月18 日下午14:30 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 烽火宾馆5 楼会议室召开,因公司原任董事长已于2023 年5 月7 日辞职,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何健康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5 月18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5 月1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 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取消议案和会议时间延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后)》,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5 月8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7,779,4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37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06,1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7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5 人,代 表公司股份280,185,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352%。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后)》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股 东大会通知(延期后)》中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计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4,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0184%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9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2.表决通过《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4,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0184%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9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3.表决通过《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4,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0184%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9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4.表决通过《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4,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0184%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9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表决通过《公司2022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4,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0184%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96%;反对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表决通过《关于修订<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9,500,0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99.7553%;反对68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44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1.5091%;反对685,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909%;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7.表决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选举赵刚强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3,94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5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56%。
(2)选举杨勇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33,94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99.9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5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855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 项议案为公司董事选举事项,由现场出席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 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