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16, 2015
53678_rns_2015-06-16_7b1c9155-cefa-4246-8d3c-8ba5229bf4c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64 x 5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1 号尚中心 713 室 邮编:710075 Room 713, Shang Zhong Xin, No.51 Gaoxin Road, Xi'an, Shaanxi, China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5】第 0213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投票规则、 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的《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陕西烽火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1%的控股股东,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函》,提名廖良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经本所律师核查,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占公司总股本 42.31%的股份,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公 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发出了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上述临时 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 72 号烽火宾馆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唐大楷先生主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15:00 至 6 月 16 日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89,130,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24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35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29%。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 司股份 329,486,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974%。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7)《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计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8)项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剩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张翠雨
2015 年6 月16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