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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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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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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140 号 含光大厦九层 邮编:710068 9F Han Guang Building 140# West Street of Huan Cheng Road South Xi’an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2)第0090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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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 年4 月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 年4 月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并于同一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4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载及公告的《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4 月 20 日接到控股股东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31%的股份)提交 的《关于增加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 议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提交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核查,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42.31%的股份,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 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了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 容。该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提交董事会的时间、以及董事会公告该临时提案的 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 年5 月3 日下午14:30 在陕西省宝 鸡市清姜路72 号烽火宾馆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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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 人,代表公 司股份330840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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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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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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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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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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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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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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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2-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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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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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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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至(5)项议案和第(7)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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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第(6)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该项议案经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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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邹凡坤
黄笑万 2012 年5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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