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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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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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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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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5-013
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议”)进行 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1 年3 月16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陕西烽火通信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函》,提议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 议。董事会审核后,同意将该议案列入本次会议予以审议,相关公告已于2011 年4 月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已于2011 年4 月11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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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32912329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5.24%。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 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会议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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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2011 年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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