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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Jun 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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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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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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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 形式刊登于2009年4月3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2009 年5月28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1903435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9.98%;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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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 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 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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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 郭 斌
2009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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