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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MICRO COR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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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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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圣邦股份
证券代码:300661
公告编号:2017-003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4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2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4,73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700.55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 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 110ZC0185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 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已分别在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以 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共计 3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 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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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 | 110904658810502 | 17,599.65 | 信号链类模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 15000087472038 | 16,398.17 | 电源管理类模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 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 15000087481715 | 7,432.1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合计 | 41,43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的首发上市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 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募集 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公司应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书面通知中信证券,且公司存单不得 质押。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捷、赵昌川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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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和 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 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 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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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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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7)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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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ZC018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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