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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MICRO CORP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0
Aug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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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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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邦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 联系电话:010-6083395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2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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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承诺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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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 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6 号),认为2016 年至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 发生。 2、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 年内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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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 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 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 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容百科 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并在收到监管 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 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 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 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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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 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 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 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存 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 《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 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 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国 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国元 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 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 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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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 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 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 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 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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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 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 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 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 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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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捷 马孝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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