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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MICRO CORP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0

Aug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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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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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1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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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不适用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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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
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6 号),认为2016 年至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
发生。
2、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 年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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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 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 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 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容百科 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并在收到监管 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 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 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 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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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 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 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 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存 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 《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 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 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国 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国元 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 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 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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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警,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 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 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 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 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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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 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 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 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 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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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捷 马孝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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