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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MICRO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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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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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4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 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 决议前报控股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 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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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 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 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 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

  • (如有);

  •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 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 经理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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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 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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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以及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 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 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约 定的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 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 保。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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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务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质押 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 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 还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 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 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 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总 经理汇报,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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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 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 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 2 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擅自承担的,责任人向公司承担相应数额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视公司的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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