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G MICRO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55640_rns_2022-04-22_e8b02d7d-b68e-499f-a68e-cfa96fc8331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预留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自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原因增加 131.3873 万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19.9481 万元,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19.9481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14.8677 万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23,619.9481 万元增加至 23,634.8158 万元,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23,619.9481 万元增加至 23,634.8158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 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41.2951 万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23,634.815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23,634.815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 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 1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规范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规范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圣邦微电子(北京)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于2012年5月24日依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97556902W。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圣邦微电子(北京)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于2012年5月24日依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97556902W。 |
| 3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88.5608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76.1109 万元。 |
| 4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488.5608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676.1109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 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12 个月公司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应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 |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表数据孰高为准);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9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11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 12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3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
|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14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表决结束后,按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得票数量,依次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 票数的,其该项表决所投的选举票不 视为有效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量,依次由得 票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15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
| 16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
| 为“弃权”。 | |||
|---|---|---|---|
| 17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者措施且尚在禁入期;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
| 18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
| 19 |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 20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 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 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 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的人士)。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 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 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 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
|
| 2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 年。 |
|
| 2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
| 的,公司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
|---|---|---|
| 23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五)项职权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权时,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时。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1/2 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2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 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4 个专门委员 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25 |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
|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 |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 ……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 方案; …… |
|
|---|---|---|
| 26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以下必要条件: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以下必要条件: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 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 27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28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
| 2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 ~~)~~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五~~ ~~)~~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 ~~)~~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一~~ ~~)~~ ~~、~~ ~~(~~ ~~二~~ ~~)~~ ~~和~~ ~~(~~ ~~三~~ ~~)~~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30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 31 |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
|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32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
|
| 3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34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 35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