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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MICRO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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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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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期间,因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总股 本增加 11.9022 万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 15,605.8124 万元增加至 15,617.7146 万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605.8124 万元增加至 15,617.7146 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27.5301 万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5,617.7146 万元增加至 15,645.2447 万元,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15,617.7146 万元增加至 15,645.2447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部分的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均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首次授予部分的两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1902 万股, 公司总股本由 15,645.2447 万元减少至 15,645.0545 万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645.2447 万元减少至 15,645.0545 万元。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15,605.8124 万元增加至 15,645.0545 万元,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15,605.8124 万元增加至 15,645.0545 万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公司住所由“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3 层 3-1301”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1 层 4-1106”。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 应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 三环北路87 号13 层3-130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 三环北路87 号11 层4-1106; |
| 2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5.8124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45.0545 万元。 |
| 3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605.8124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645.0545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4 |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